校務研究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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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2.18 高醫秘字第1041104229號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校務研究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
    並置委員若干人,由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圖書資訊長、國際長、產學長、
    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每學院推選教授各一人。委員任期為一年,
    連選得連任。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校務研究暨企劃組組長擔任,負責協助處理本委員會事務。
    另置幹事一人,由秘書室校務研究暨企劃組組員擔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校務研究工作計畫書規劃審議。
    二、校務研究策略分析審議。
    三、提供校務研究之諮詢與指導。
    四、研議校務研究推廣之政策。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校為落實校務研究之發展與推廣,得另設校務研究辦公室,針對校務發展、校務行政、
    學術發展、研究獎勵、環境設施與資源、教師教學與學術研究、學生學習歷程與表現、學生學習輔導
    實證資源、師生背景等縱貫性的量化與質性評量資料,進行管理與研究,並提供成效報告與管考。
    校務研究年度報告應提送本委員會報告及討論,以作為未來校務改進與發展的依據。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