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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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30 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管理本校暨所屬單位(以下稱各單位)籌募校友及社會各界之捐贈,並有效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捐贈,指以金錢或其他資產對本校之贈與。
     前項捐贈均應歸入本校校務基金統籌管理,各單位應依各捐贈人之指定用途支用各項捐贈,並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三條  為管理校務基金籌募事宜,應設置募款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募款策略規劃與推動。
     二、募得校務基金之管理。
     三、其他募款事項之處理。
     本委員會成員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各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院長、主任秘書、總務長、各學院院長、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
     敦聘校友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組成。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
     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報告或列席。
     本委員會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開議,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第四條  校務基金籌募:
     一、各單位進行募款需先擬定募款計畫書,內容應詳細說明募款計畫、目的、策略、預算及使用原則等項目,送本委員會審查。
     二、捐贈者對各單位之捐款,應存入本校捐款專戶。
     三、收受之捐贈,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之聯結。

第五條  籌募校務基金之管理:
     一、各項捐贈應確實交付本校收受;金錢以外之動產,除須確實點交外,並應列入本校財產管理;不動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應
       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及財物管理辦法辦理。   
     二、除捐贈項目與本校校務、教學訓練、研究或創設目的無關者,以本校開立一般收據或書立感謝函狀外,本校所收受之捐贈應開立捐款收據
       以供捐贈人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扣抵稅捐之用。
     三、受贈金錢所生之孳息、有價證券或實物所生之現金收益或處分所得之價金,均歸入校務基金。

第六條  籌募校務基金之使用:
     一、使用原則: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包括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研討會、講座、特定活動、學生社團、獎助學金、圖書典藏、建築、設備與附屬機
         構及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用途等。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全數歸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
     二、使用方式:
      (一)使用指定用途之捐贈應依籌募計畫書訂定之原則,遵循本校經費核銷程序辦理。
      (二)指定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捐贈,其捐款使用之規劃、申請及核銷等規範應依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相關規定。
      (三)使用情形按月彙報至本校,一併列入收支報告表(月報表)。

第七條  指定用途之捐贈,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執行之。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本校得變更用途,統籌運用:
     一、原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指定用途已不存在者。
     二、指定用途之捐贈剩餘金額連續3年以上未支用者。
     三、指定用途之捐贈剩餘金額低於1萬元且1年以上未支用者。
     四、捐贈之實物已逾使用年限,處分後之殘餘價值。
     前述規定應於捐贈聲明書載明提供捐贈者知悉。

第八條  為感謝捐贈者,本校得另訂辦法獎勵之。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