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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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管理本校暨所屬單位(以下稱各單位)籌募校友及社會各界之捐贈,並有效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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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管理本校暨所屬單位(以下稱各單位)籌募校友及社會各界之捐贈,並有效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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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捐贈,指以金錢或其他資產對本校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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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捐贈,指以金錢或其他資產對本校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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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捐贈均應歸入本校校務基金統籌管理,各單位應依各捐贈人之指定用途支用各項捐贈,並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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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捐贈均應歸入本校校務基金統籌管理,各單位應依各捐贈人之指定用途支用各項捐贈,並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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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為管理校務基金籌募事宜,應設置募款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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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為管理校務基金籌募事宜,應設置募款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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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款策略規劃與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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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款策略規劃與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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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得校務基金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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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得校務基金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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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募款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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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募款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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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成員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各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院長、主任秘書、總務長、各學院院長、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敦聘校友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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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成員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各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院長、主任秘書、總務長、各學院院長、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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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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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聘校友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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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報告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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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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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開議,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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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報告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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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開議,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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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校務基金籌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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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校務基金籌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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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單位進行募款需先擬定募款計畫書,內容應詳細說明募款計畫、目的、策略、預算及使用原則等項目,送本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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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單位進行募款需先擬定募款計畫書,內容應詳細說明募款計畫、目的、策略、預算及使用原則等項目,送本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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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捐贈者對各單位之捐款,應存入本校捐款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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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捐贈者對各單位之捐款,應存入本校捐款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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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受之捐贈,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之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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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受之捐贈,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之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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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籌募校務基金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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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籌募校務基金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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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項捐贈應確實交付本校收受;金錢以外之動產,除須確實點交外,並應列入本校財產管理;不動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及財物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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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項捐贈應確實交付本校收受;金錢以外之動產,除須確實點交外,並應列入本校財產管理;不動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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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捐贈項目與本校校務、教學訓練、研究或創設目的無關者,以本校開立一般收據或書立感謝函狀外,本校所收受之捐贈應開立捐款收據以供捐贈人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扣抵稅捐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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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及財物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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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贈金錢所生之孳息、有價證券或實物所生之現金收益或處分所得之價金,均歸入校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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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除捐贈項目與本校校務、教學訓練、研究或創設目的無關者,以本校開立一般收據或書立感謝函狀外,本校所收受之捐贈應開立捐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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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供捐贈人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扣抵稅捐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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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贈金錢所生之孳息、有價證券或實物所生之現金收益或處分所得之價金,均歸入校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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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籌募校務基金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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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籌募校務基金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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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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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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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用途之捐贈:包括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研討會、講座、特定活動、學生社團、獎助學金、圖書典藏、建築、設備與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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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包括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研討會、講座、特定活動、學生社團、獎助學金、圖書典藏、建築、設備與附屬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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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全數歸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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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及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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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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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全數歸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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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指定用途之捐贈應依籌募計畫書訂定之原則,遵循本校經費核銷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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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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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捐贈,其捐款使用之規劃、申請及核銷等規範應依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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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指定用途之捐贈應依籌募計畫書訂定之原則,遵循本校經費核銷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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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情形按月彙報至本校,一併列入收支報告表(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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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定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捐贈,其捐款使用之規劃、申請及核銷等規範應依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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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情形按月彙報至本校,一併列入收支報告表(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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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指定用途之捐贈,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執行之。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本校得變更用途,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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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指定用途之捐贈,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執行之。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本校得變更用途,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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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指定用途已不存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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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指定用途已不存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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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用途之捐贈剩餘金額連續3年以上未支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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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定用途之捐贈剩餘金額連續3年以上未支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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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定用途之捐贈剩餘金額低於1萬元且1年以上未支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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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指定用途之捐贈剩餘金額低於1萬元且1年以上未支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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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捐贈之實物已逾使用年限,處分後之殘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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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捐贈之實物已逾使用年限,處分後之殘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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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規定應於捐贈聲明書載明提供捐贈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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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規定應於捐贈聲明書載明提供捐贈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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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為感謝捐贈者,本校得另訂辦法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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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為感謝捐贈者,本校得另訂辦法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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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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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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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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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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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月9日 (一) 18:06所做的修訂版本

105.12.30 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管理本校暨所屬單位(以下稱各單位)籌募校友及社會各界之捐贈,並有效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捐贈,指以金錢或其他資產對本校之贈與。
     前項捐贈均應歸入本校校務基金統籌管理,各單位應依各捐贈人之指定用途支用各項捐贈,並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三條  為管理校務基金籌募事宜,應設置募款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募款策略規劃與推動。
     二、募得校務基金之管理。
     三、其他募款事項之處理。
     本委員會成員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各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院長、主任秘書、總務長、各學院院長、會計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
     敦聘校友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組成。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
     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報告或列席。
     本委員會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開議,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第四條  校務基金籌募:
     一、各單位進行募款需先擬定募款計畫書,內容應詳細說明募款計畫、目的、策略、預算及使用原則等項目,送本委員會審查。
     二、捐贈者對各單位之捐款,應存入本校捐款專戶。
     三、收受之捐贈,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之聯結。

第五條  籌募校務基金之管理:
     一、各項捐贈應確實交付本校收受;金錢以外之動產,除須確實點交外,並應列入本校財產管理;不動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應
       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及財物管理辦法辦理。   
     二、除捐贈項目與本校校務、教學訓練、研究或創設目的無關者,以本校開立一般收據或書立感謝函狀外,本校所收受之捐贈應開立捐款收據
       以供捐贈人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扣抵稅捐之用。
     三、受贈金錢所生之孳息、有價證券或實物所生之現金收益或處分所得之價金,均歸入校務基金。

第六條  籌募校務基金之使用:
     一、使用原則: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包括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研討會、講座、特定活動、學生社團、獎助學金、圖書典藏、建築、設備與附屬機
         構及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用途等。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全數歸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
     二、使用方式:
      (一)使用指定用途之捐贈應依籌募計畫書訂定之原則,遵循本校經費核銷程序辦理。
      (二)指定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捐贈,其捐款使用之規劃、申請及核銷等規範應依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相關規定。
      (三)使用情形按月彙報至本校,一併列入收支報告表(月報表)。

第七條  指定用途之捐贈,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執行之。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本校得變更用途,統籌運用:
     一、原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指定用途已不存在者。
     二、指定用途之捐贈剩餘金額連續3年以上未支用者。
     三、指定用途之捐贈剩餘金額低於1萬元且1年以上未支用者。
     四、捐贈之實物已逾使用年限,處分後之殘餘價值。
     前述規定應於捐贈聲明書載明提供捐贈者知悉。

第八條  為感謝捐贈者,本校得另訂辦法獎勵之。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