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16年3月15日 (二) 09:47由Cge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7.09.05 九十七學年度服務學習課程規劃第一次會議通過
97.10.02 九十七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主管會議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101.08.15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101.11.28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23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服務學習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並依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
    服務學習課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實施對象:
    本課程為必修零學分,修習對象為全校日間學制各學系學士班學生(二年制在職專班及學士後醫學系除外)。
第三條 實施內容:
    本課程為一學年的規劃,第一學期學習重點為服務之學習準備,第二學期為實作服務並發表成果。
第四條 開課方式: 
    開課單位為各學系,依教務處排課時程辦理,各學系開課學期由通識教育中心排定,開課內容由通識教育中心進行規劃。
第五條 實施方式: 
     一、通識教育中心之職責:
      (一)定期召開課程規劃小組會議。
      (二)培訓教學助理。
      (三)尋找合作機構,並確立機構與本課程之合作關係。
      (四)舉辦專題講座。
      (五)彙整各學系之服務學習執行成果。
      (六)核可學生成績。
     二、各學系之職責:
      (一)學生保險、交通補助、雜支及服務背心清洗費用之編列與執行。
      (二)服務背心之保管。
     三、各學系主負責教師之職責:
      (一)安排帶組老師。
      (二)期初進行課程介紹,並指導學生分組。
      (三)舉辦學生成果發表會。
      (四)成績之彙整、登錄以及預警。
      (五)告知通識教育中心成績未通過之學生名單。
     四、帶組老師之職責:
      (一)參與學生電影欣賞心得討論分享。
      (二)帶領學生進行服務反思討論。
      (三)帶領學生機構參訪。
      (四)處理學生服務中遭遇之問題。
      (五)協助學生依機構要求進行「服務學習準備書」之撰寫討論。
      (六)根據學生表現評定修課學生之成績。    
     五、教學助理之職責:
      (一)參與教學助理培訓工作坊。
      (二)協助學生參訪機構、定期與機構聯繫掌握學生服務狀況、參與學生成果發表會。
      (三)回收機構評核之學生服務成績,並協助結算成績。
     六、修課學生之工作:
      (一)準時參與服務學習專題講座,完成簽到退。
      (二)依規定確實完成實作服務。
      (三)每位學生於課程中應依規定按時繳交各項作業。作業內容嚴禁抄襲,違者懲處。
     七、課程規劃:
      (一)授課部份:
        1.基礎能力研習:六小時,修習「服務學習」之學生應在學校開設之六堂服務專題講座中
         自行選擇三堂課程完成研習(三堂中至少需含一堂服務倫理課程)。 
        2.分組討論:使用PBL(問題導向學習)為架構,在老師協助下,澄清個人價值觀,並團隊
         合作完成服務學習準備書。
      (二)實作服務:
        1.第二學期實作服務至少二十小時。
        2.修課學生以小組為單位,每小組均應有教學助理、帶組老師督導。
        3.實作服務時間依機構要求得於學期間或寒暑假期間執行。
     八、編組:依據各機構提供之需求人力上限為小組單位。
第六條 教學助理之培訓:
     一、培訓對象:由教務處教學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統一培訓,通識教育中心輔以課程相關培訓。
     二、教學助理課程相關培訓內容:包括服務倫理、團體督導、服務過程的安全問題及帶領服務後
       之反思等。 
第七條 評量與成績管理:
     一、成績部份由主負責教師登錄。
     二、學生成績未通過者(服務時數不足或作業抄襲等),須重修本課程始得畢業。
第八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服務學習課程規劃小組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