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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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7.10.06九十七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97.10.09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7.11.13高醫教字第097110506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涵養本校學生服務社會之高貴情操,養成學生認真負責、互助合作、尊重多元文化差異等公
        民素養,依教育部「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訂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有效推動全校服務學習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設置「服務學習課程規劃小組」,由通識教
        育中心主任薦選小組成員九至十三名陳請校長核定後組成,並由通識教育中心社會服務教育組
        組長擔任召集人。
第三條  本課程由「服務」與「課程學習」相互結合,透過有系統的設計、規劃、督導、省思及評量來
        達成學習目標。
第四條  本課程之修習對象為日間學制學士班學生(學士後醫學系除外),必修零學分,共計二學期,
        任一學期未通過者必須兩學期均重修,全部通過者,始得畢業。
第五條  學生因故不能出席本課程者,須依請假規定向開課單位辦理請假手續。
第六條  本課程由各學系置主負責教師一名及帶組教師若干名,其授課鐘點數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
        數核計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課程開課單位得設置教學助理,協助帶組老師記錄及傳遞合作機構訊息。
第八條  本課程成績得列為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及工讀時數審查條件之一,依學務處相關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另訂施行細則,推動相關事宜。
第十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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