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卷獎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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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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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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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為激勵學生努力向上,獎勵學業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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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為激勵學生努力向上,獎勵學業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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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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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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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且當學期所修學分須達本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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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且當學期所修學分須達本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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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課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最低學分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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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課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最低學分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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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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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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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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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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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及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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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及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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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系級學生符合獎勵條件者,以學業成績最高者為優先獎勵,學業成績相同時獎勵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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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系級學生符合獎勵條件者,以學業成績最高者為優先獎勵,學業成績相同時獎勵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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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較高者,若學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則一併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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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較高者,若學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則一併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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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任選一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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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任選一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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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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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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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0人(含)以下者,受獎勵學生數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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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0人(含)以下者,受獎勵學生數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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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名獎勵10,000元、第2名獎勵5,000元、第3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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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名獎勵10,000元、第2名獎勵5,000元、第3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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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1人至120人(含),受獎勵學生數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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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1人至120人(含),受獎勵學生數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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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名每名獎勵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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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名每名獎勵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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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5、6名每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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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5、6名每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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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121人以上者,受獎勵學生數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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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121人以上者,受獎勵學生數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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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名每名獎勵10,000元,第4~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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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名每名獎勵10,000元,第4~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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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名獎勵5,000元,第7~9名每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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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名獎勵5,000元,第7~9名每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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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以上各款獲獎勵10,000元者,得由本校優先聘為榮譽課輔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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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以上各款獲獎勵10,000元者,得由本校優先聘為榮譽課輔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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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該員放棄擔任榮譽課輔助理時,由第二名或第三名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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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該員放棄擔任榮譽課輔助理時,由第二名或第三名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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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該班如有缺額時,前三名依序遞補,其補助上限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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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該班如有缺額時,前三名依序遞補,其補助上限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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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依課輔輔導助理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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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依課輔輔導助理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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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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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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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教務處提供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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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教務處提供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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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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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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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25日 (一) 10:19所做的修訂版本

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88.10.07(88)高醫法字第0四九號函公布
96.07.03高醫學務字第0960005682號函公布
97.10.30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12.11高醫學務字第0971105801號函公布
99.01.06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02.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579號函公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11.01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14號函公布
103.06.04 一O二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3.06.20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019號函公布
104.10.14一0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27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64號函公布

                   
第一條 宗旨:
    本校為激勵學生努力向上,獎勵學業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	
    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且當學期所修學分須達本校學生
    選課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最低學分數者。
第三條 經費來源: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第四條 獎勵標準及順序:
    各系級學生符合獎勵條件者,以學業成績最高者為優先獎勵,學業成績相同時獎勵操行
    成績較高者,若學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則一併獎勵。
第五條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任選一項申請)。
第六條 獎勵方式:
    一、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0人(含)以下者,受獎勵學生數3名;
      第1名獎勵10,000元、第2名獎勵5,000元、第3名獎勵3,000元。
    二、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1人至120人(含),受獎勵學生數6名;
      第1、2名每名獎勵10,000元,
      第3、4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5、6名每名獎勵3,000元。
    三、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121人以上者,受獎勵學生數9名;
      第1~3名每名獎勵10,000元,第4~6名
      每名獎勵5,000元,第7~9名每名獎勵3,000元。
    四、依以上各款獲獎勵10,000元者,得由本校優先聘為榮譽課輔助理,
      若該員放棄擔任榮譽課輔助理時,由第二名或第三名依序遞補。
    五、該班如有缺額時,前三名依序遞補,其補助上限為10,000元,
      並依課輔輔導助理實施辦法辦理。
第七條 審查程序:
    由教務處提供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陳請校長核准。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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