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卷獎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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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30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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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06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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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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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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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為激勵學生努力向上,獎勵學業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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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為激勵學生努力向上,獎勵學業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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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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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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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且當學期所修學分須達本校學生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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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且當學期所修學分須達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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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最低學分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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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之最低學分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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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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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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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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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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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及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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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及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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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系級學生符合獎勵條件者,以學業成績最高者為優先獎勵,學業成績相同時獎勵操行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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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系級學生符合獎勵條件者,以學業成績最高者為優先獎勵,學業成績相同時獎勵操行成績較高者,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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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較高者,若學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則一併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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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則一併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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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任選一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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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任選一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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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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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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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0人(含)以下者,受獎勵學生數3名;第1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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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0人(含)以下者,受獎勵學生數3名;第1名獎勵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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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勵10,000元、第2名獎勵5,000元、第3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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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名獎勵5,000元、第3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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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1人至120人(含),受獎勵學生數6名;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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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1人至120人(含),受獎勵學生數6名;第1、2名每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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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每名獎勵10,000元,第3、4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5、6名每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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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元,第3、4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5、6名每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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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121人以上者,受獎勵學生數9名;第1~3名每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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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121人以上者,受獎勵學生數9名;第1~3名每名獎勵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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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勵10,000元,第4~6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7~9名每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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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第4~6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7~9名每名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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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以上各款獲獎勵10,000元者,得由本校優先聘為榮譽課輔助理,若該員放棄擔任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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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以上各款獲獎勵10,000元者,得由本校優先聘為榮譽課輔助理,若該員放棄擔任榮譽課輔助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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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輔助理時,由第二名或第三名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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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第二名或第三名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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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該班如有缺額時,前三名依序遞補,其補助上限為10,000元,並依課輔輔導助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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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該班如有缺額時,前三名依序遞補,其補助上限為10,000元,並依課輔輔導助理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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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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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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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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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教務處提供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陳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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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教務處提供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陳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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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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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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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6日 (三) 11:59所做的修訂版本

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88.10.07(88)高醫法字第0四九號函公布
96.07.03高醫學務字第0960005682號函公布
97.10.30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12.11高醫學務字第0971105801號函公布
99.01.06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02.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579號函公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11.01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14號函公布
                   
第一條  宗旨:
          本校為激勵學生努力向上,獎勵學業優秀學生而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
          前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及格,且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且當學期所修學分須達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九條
      規定之最低學分數者。
第三條  經費來源: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第四條  獎勵標準及順序:
          各系級學生符合獎勵條件者,以學業成績最高者為優先獎勵,學業成績相同時獎勵操行成績較高者,若學
      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則一併獎勵。
第五條  已領有本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校內其他獎學金(任選一項申請)。
第六條  獎勵方式:
          一、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0人(含)以下者,受獎勵學生數3名;第1名獎勵10,000元
        、第2名獎勵5,000元、第3名獎勵3,000元。
          二、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61人至120人(含),受獎勵學生數6名;第1、2名每名獎勵
        10,000元,第3、4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5、6名每名獎勵3,000元。
          三、各系班總人數(前學期完成註冊人數)121人以上者,受獎勵學生數9名;第1~3名每名獎勵10,000
        元,第4~6名每名獎勵5,000元,第7~9名每名獎勵3,000元。
          四、依以上各款獲獎勵10,000元者,得由本校優先聘為榮譽課輔助理,若該員放棄擔任榮譽課輔助理時
        ,由第二名或第三名依序遞補。
          五、該班如有缺額時,前三名依序遞補,其補助上限為10,000元,並依課輔輔導助理實施辦法辦理。
第七條  審查程序:
          由教務處提供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陳請校長核准。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