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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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5.01(85)高醫法字第0四八號函頒布
87.02.24教育部台高(二)字第八七0一四五四七號函准予核備
87.03.13(87)高醫法字第0一四號函修正頒布
92.01.03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10199514號函准予核備
92.01.22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004741號函准予核備
92.01.29高醫教法字第0九二00000一號函公布
92.11.25九十二學年度教務會議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2.19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14999號函准予核備
93.02.25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7號函公布
97.08.20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9.18高醫教字第097110425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章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教學需要得於暑期開班授課(以下簡稱暑期班)。並於每年舉辦二期,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十八小
          時(含期中、期末考試),實驗科目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三十六小時。
第三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暑期班上課:
          一、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且經主負責教師同意者。
          二、因轉學需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者。
          三、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且經主負責教師同意者。
          四、應屆畢(結)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結)業者。
          五、符合本條第四款申請暑修者,對本校未開班之科目,得申請參加他校暑期班,其在他校暑期班選修之
              學分數連同在本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總計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第四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暑期班:
          一、學期必修科目尚未修過者(因轉學需補修者除外)。
          二、一學期中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扣考規定者。 
          三、在休學期間者。
          四、時間衝突或正在實習中者。
          五、當學期科目不及格者不得參加暑期班第一期,但應屆畢(結)業生除外。
          六、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學分數已達退學規定者。
第五條  暑期開班授課時間分為兩期:
          一、第一期自七月初開始授課。
          二、第二期自八月初開始授課。
第六條  學生在暑期班選課以選修五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第七條  暑期班開班及學分費收費標準依學校規定辦理。
第八條  暑期開班同一科目最低選課人數為十二人,未達十二人則不得開班,但應屆畢(結)業生開班人數不足,
          而學生願補足十二人之學分費者,經授課教師、系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後始可開班。
第九條  學生報名人數若符合開班規定,凡本校專任教師均應開班授課,但專案核准者除外。
第十條  開班經費:
          一、學生參加暑期班,應依照規定繳納學分費,並完成註冊手續,註冊時須親自辦理,不得委由他人代
              辦,已註冊繳費者,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選或退費。
          二、教師授課鐘點費,依照本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核發。
          三、所須之行政費用,由學分費中支配使用。
第十一條 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一、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二、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平均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核計,惟暑期所修
              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三、成績不合格者,亦不得補考,且視同學期所修一次不及格。
          四、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及授課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各系(組)欲開選修課程中之特殊科目,因聘請教師困難,須於暑期開班授課時,於每年四月底前提出開
          課計劃、課程綱要,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得於暑期開班,不受本辦法第三條之限制。
第十三條 本校暑期開班授課,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他校學生申請者必須經其肄業學校及本校之同意。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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