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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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5.01(85)高醫法字第0四八號函頒布
87.02.24教育部台高(二)字第八七0一四五四七號函准予核備
87.03.13(87)高醫法字第0一四號函修正頒布
92.01.03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10199514號函准予核備
92.01.22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004741號函准予核備
92.01.29高醫教法字第0九二00000一號函公布
92.11.25九十二學年度教務會議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2.19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14999號函准予核備
93.02.25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7號函公布
97.08.20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9.18高醫教字第0971104259號函公布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6.20高醫教字第1001101810號函公布
101.04.03一OO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自101學年度起實施
101.04.18高醫教字第1011101068號函公布,自101學年度起實施
102.03.29一O一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4.26高醫教字第1021101179號函公布
103.04.09一O二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5.02高醫教字第1031101358號函公布
106.05.25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7.27一O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課程安排更富彈性,增加學生學習機會,依據本校「學則」第三章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暑期課程,分類如下:
        第一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或第二學期曾開設之課程。 
        第二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設之選修課程,且因聘請教師困難或課程屬性適合於暑
        期開授者。
        前項暑期課程開設期間以7月至8月為原則,但專案核准者除外。
第三條	暑期課程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十八小時(含期中、期末考試),實驗科目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三十六小
        時。暑期選課以五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學分,且不得衝堂。
第四條	暑期課程之開設應由開課之教學單位提出,第二類課程須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經教務處公告後
        接受學生選課登記。 
第五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第一類課程:
        一、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
        二、因轉學或轉系需補修轉入學期前之必修科目者。
        三、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者。
        四、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五、非應屆畢業生須重修後,始可見、實習者。
        六、符合本條第四款申請暑修者,對本校未開班之科目,得申請參加他校暑期班,其在他校暑期班選修
            之學分數連同在本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總計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第六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暑期課程:
        一、當學期必修科目尚未修過者(專案簽准者除外)。
        二、一學期中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扣考規定者。
        三、在休學期間者。
        四、時間衝突或正在實習中者。
        五、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學分數已達退學規定者。
第七條	暑期課程科目之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課程:同一科目最低選課人數為十五人,人數不足不予開班。但應屆畢業生、非應屆畢業生
            之擋見、實習科目、整合課程且密集授課之科目須重修等特殊情形,如開班人數不足,而學生願補
            足十五人之學分費者,經授課教師、系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後始可開班。暑期課程科目、學分
            數及修課人數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二、第二類課程:同一科目最低選課人數為十人,人數不足不予開班。
第八條	學生報名人數如達開班條件者,凡本校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均應開班授課。
第九條	暑期課程報名、繳費規定如下:
        一、報名:修讀暑期課程者均須依教務處公告期程及規定辦理。
        二、繳費:
           (一)第一類課程之收費依實際授課時數列計。
           (二)修讀第一類課程:憑核准之選課單至出納組繳費,未辦理繳費者,視同未完成選課。專案核准
               之開班,由選課學生共同分攤開班學分費,不願分攤者,不得選課。
           (三)修讀第二類課程:以不收費為原則。 
           (四)暑期課程如有實習者,需加繳實習費。
        三、暑期課程除因課程停開外,一律不得退費,如有特殊因素可退選但不得退費。
第十條	暑期課程教師之授課鐘點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課程:教師授課鐘點費,依據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核發,所需經費由教務處進行預算管
            控與支給。
        二、第二類課程:本校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不支暑期教師授課鐘點費,但得計入次學年度教師每週
            授課時數內。已超過授課時數標準者,得依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支領超鐘點費。非本校專任教
            師授課,其授課鐘點費依據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核發,所需經費由各學院與通識教育中心進行
            預算管控與支給。
第十一條	學生暑期課程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一、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微學分課程另依本校「推動微學分課程要點」規定
            辦理。
        二、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平均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核計,惟暑期所
            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三、成績不合格者,亦不得補考。
        四、暑修成績應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上網登錄。
        五、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及授課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校暑期課程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類課程:他校學生申請者必須經其肄業學校及本校之同意。
        二、第二類課程:依據本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申請開放隨班附讀之課程。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