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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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章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章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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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為教學需要得於暑期開班授課(以下簡稱暑期班),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十八小時(含期中、期末考試),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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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為教學需要得於暑期開班授課(以下簡稱暑期班),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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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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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期中、期末考試),實驗科目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三十六小時。
第三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暑期班上課:
第三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暑期班上課:
     一、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
     一、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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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四、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五、非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見、實習者。
     五、非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見、實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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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符合本條第四款申請暑修者,對本校未開班之科目,得申請參加他校暑期班,其在他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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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符合本條第四款申請暑修者,對本校未開班之科目,得申請參加他校暑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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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總計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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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在他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連同在本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總計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第四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暑期班:
第四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暑期班:
     一、當學期必修科目尚未修過者(申請特殊開班者除外)。
     一、當學期必修科目尚未修過者(申請特殊開班者除外)。
第40行: 第40行:
第五條  暑期開班授課期間為7月至8月,但專案核准者除外。
第五條  暑期開班授課期間為7月至8月,但專案核准者除外。
第六條  學生在暑期班選課以選修五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第六條  學生在暑期班選課以選修五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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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暑期開班同一科目最低選課人數為十二人,未達十二人則不得開班,但應屆畢業生、非應屆畢業生之擋見、實習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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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暑期開班同一科目最低選課人數為十二人,未達十二人則不得開班,但應屆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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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合課程且密集授課之科目須重修等特殊情形,如開班人數不足,而學生願補足十二人之學分費者,經授課教師、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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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應屆畢業生之擋見、實習科目、整合課程且密集授課之科目須重修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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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後始可開班。暑期開班科目、學分數及修課人數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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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開班人數不足,而學生願補足十二人之學分費者,經授課教師、系主任、院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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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務長核准後始可開班。暑期開班科目、學分數及修課人數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第八條  學生報名人數若符合開班規定,凡本校專任教師均應開班授課,但專案核准者除外。
第八條  學生報名人數若符合開班規定,凡本校專任教師均應開班授課,但專案核准者除外。
第九條  暑期班報名、繳費規定如下:
第九條  暑期班報名、繳費規定如下:
第54行: 第55行:
第十一條 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第十一條 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一、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一、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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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平均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核計,惟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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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平均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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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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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計,惟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三、成績不合格者,亦不得補考。
     三、成績不合格者,亦不得補考。
     四、暑修成績應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上網登錄並繳交紙本至教務處。
     四、暑修成績應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上網登錄並繳交紙本至教務處。
     五、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及授課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及授課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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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系(組)欲開選修課程中之特殊科目,因聘請教師困難,須於暑期開班授課時,於每年四月底前提出開課計劃、課程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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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系(組)欲開選修課程中之特殊科目,因聘請教師困難,須於暑期開班授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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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得於暑期開班,不受本辦法第三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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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每年四月底前提出開課計劃、課程綱要,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得於暑期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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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校暑期開班授課,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他校學生申請者必須經其肄業學校及本校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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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本辦法第三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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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校暑期開班授課,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他校學生申請者必須經其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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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及本校之同意。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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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4日 (一) 16:41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5.01(85)高醫法字第0四八號函頒布
87.02.24教育部台高(二)字第八七0一四五四七號函准予核備
87.03.13(87)高醫法字第0一四號函修正頒布
92.01.03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10199514號函准予核備
92.01.22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004741號函准予核備
92.01.29高醫教法字第0九二00000一號函公布
92.11.25九十二學年度教務會議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2.19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14999號函准予核備
93.02.25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7號函公布
97.08.20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9.18高醫教字第0971104259號函公布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6.20高醫教字第1001101810號函公布
101.04.03一OO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自101學年度起實施
101.04.18高醫教字第1011101068號函公布,自101學年度起實施
102.03.29一O一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4.26高醫教字第1021101179號函公布
103.04.09一O二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5.02高醫教字第103110135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章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教學需要得於暑期開班授課(以下簡稱暑期班),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十八小時
     (含期中、期末考試),實驗科目每一學分至少需授課三十六小時。
第三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暑期班上課:
     一、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
     二、因轉學或轉系需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者。
     三、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者。
     四、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五、非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見、實習者。
     六、符合本條第四款申請暑修者,對本校未開班之科目,得申請參加他校暑期班,
       其在他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連同在本校暑期班選修之學分數,總計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第四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暑期班:
     一、當學期必修科目尚未修過者(申請特殊開班者除外)。
     二、一學期中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扣考規定者。
     三、在休學期間者。
     四、時間衝突或正在實習中者。
     五、學期成績不及格之學分數已達退學規定者。
第五條  暑期開班授課期間為7月至8月,但專案核准者除外。
第六條  學生在暑期班選課以選修五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學分。
第七條  暑期開班同一科目最低選課人數為十二人,未達十二人則不得開班,但應屆畢業生、
     非應屆畢業生之擋見、實習科目、整合課程且密集授課之科目須重修等特殊情形,
     如開班人數不足,而學生願補足十二人之學分費者,經授課教師、系主任、院長及
     教務長核准後始可開班。暑期開班科目、學分數及修課人數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第八條  學生報名人數若符合開班規定,凡本校專任教師均應開班授課,但專案核准者除外。
第九條  暑期班報名、繳費規定如下:
     一、報名:依教務處公告期程及規定辦理。
     二、繳費:憑核准之選課單至出納組繳費,未辦理繳費者,視同未完成選課。
      (一)學生參加暑期班,應繳交學分費。
      (二)人數不足之開班,由選課學生共同分攤開班學分費,不願分攤者,不得選課。
      (三)除因課程停開外,一律不得要求退費,如有特殊因素可退選但不得退費。
     三、學分費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列計,暑修科目如有實習者,需加繳實習費。
第十條  暑期班教師授課鐘點費,依據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核發。
第十一條 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一、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二、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平均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
       核計,惟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三、成績不合格者,亦不得補考。
     四、暑修成績應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上網登錄並繳交紙本至教務處。
     五、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及授課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各系(組)欲開選修課程中之特殊科目,因聘請教師困難,須於暑期開班授課時,
     於每年四月底前提出開課計劃、課程綱要,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得於暑期開班,
     不受本辦法第三條之限制。
第十三條 本校暑期開班授課,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他校學生申請者必須經其肄業
     學校及本校之同意。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