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聘教師專案計畫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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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16(90)高醫研法字第OO二號函公布
92.01.30高醫董植字第0920000013號函公布
92.11.07高醫董植字第0920000083號函公布
94.09.08高醫董植字第0940000064號函公布
96.08.01高醫研字第0960006325號函公布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98.09.25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98.11.12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8.11.24高醫研字第09811055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新聘之教師積極進行學術研究,提高研究水準,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凡本校新聘兩年內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依規定於每年九月底前檢附研究計畫申請書一式三份及過去五
        年之研究成果,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以下簡稱學研組)提出申請。
第三條  計畫之審核重點包括:
          申請之計畫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
        每人每學年以申請本要點補助一題為限,且不得同時申請本校「教師專題研究計畫補助」。
第四條  計畫構想之適當性、學術或應用價值性、實施方法及步驟之周詳可行性、預期成果或目標完成之合理評估
        、經費需求之合理性。 
第五條  經費之補助與變更:
          一、每一研究計畫依學術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研會)核定補助金額為準,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二、補助之經費以材料費及設備費為限,並應依本校採購、核銷等相關規定辦理。如因實際需要,須編列
            人事費,專案提報學研會審核通過後辦理。
          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項目變更等情形,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學研組核准後始得變
            更。
第六條  結案手續:
          一、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一式三份至學研組,如有特殊情形
            ,得申請延至期滿後三個月內補送。
          二、研究成果報告送學研會審查,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列席報告,並做為後續申請計畫之審核參考。
          三、計畫主持人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完成經費核銷。
          四、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取消剩餘經費及新計畫之申請。
第七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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