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課程製作補助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23年11月3日 (五) 14:25由Aa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3.07.14 102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9.17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865號函公布
104.02.16 10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3.12 10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4.07 高醫心教字第1041101053號函公布
105.02.19 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3.10 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2.05 108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2.05 108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3.31 高醫教字第1091100848號函公布
112.07.26 111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09.28 112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11.03 高醫教字第1121103580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推動數位教學之發展,鼓勵教師製作數位課程,以建立教學特色及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補助對象:本校現職專任教師。
第3條  補助範圍:
     一、數位學習新課程製作:
       (一)以本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之正式課程提出申請。
       (二)課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時數採數位學習方式進行。
       (三)數位學習方式指能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媒體傳輸之教學內容,可供學生自行上網學習。
       (四)課程除採數位學習方式外,亦應包含課後作業、課後測驗、師生互動等混合式教學活動。
       (五)每班之任課科目教師最多4位共同授課,且須實際擔任教學者。
     二、磨課師(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s)新課程製作:
       (一)以本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之正式課程內,獨立完整之教學主題提出申請。
       (二)課程影片時數,每1學分至少6小時,每一教學單元影片以10至15分鐘,完整闡述一個學習概念為宜。
       (三)課程除採數位學習影片外,亦應包含課後作業、課後測驗、師生互動等混合式教學活動。
         三、舊課程精進:
             既有數位課程或磨課師課程之品質提升,至少更新三分之一以上之影片。
第4條 補助之審查程序:
       由教務處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每學年第二學期公告受理申請,申請者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含電子檔)由教務處
       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組成之數位教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依審查結果公告之。
第5條 經費來源及補助金額:
    一、本辦法之補助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補助金額以點數計算方式,1學分課程以5萬點為上限,2學分課程以10萬點為上限,
           3學分課程以15萬點為上限,以此類推,並每年補助金額之點值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請校長核定。
    二、本辦法之補助經費分為二階段依課程進度與課程品質審核給予補助。
      (一)第一階段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一學期期末考週結束前繳交二分之一課程及自評表。
      (二)第二階段補助百分之四十:第二學期期末考週結束前繳交完整課程及自評表。
    三、曾獲任一補助範圍之課程再申請其他補助範圍項目則折半補助金額;若課程已獲得教育部其他數位課程相關補助,不得提出申請。
    四、本辦法補助經費限印刷費、臨時工資、業務費、權利使用費、校外審查費等項目;不得編列資本門、設備費及人事費等。
    五、經費之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及相關法令規定。
第6條 權利及義務:
       一、通過補助之課程應於教務處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規劃期程內完成,並配合本校辦理成果發表或展示,以達教學資源互相觀摩之成效。
       二、通過補助之課程,須配合將課程內容放置於以下平台中:
     (一)本校數位學習平台。
     (二)開放式課程平台。
       三、通過數位學習新課程補助者,得接受輔導,送教育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審查。
       四、通過補助之課程,應於計畫執行期間配合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審查,並繳交相關資料。
       五、通過補助之課程於計畫執行期間未完成課程製作者,本校得要求申請教師返還全數補助,且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7條 遵守智慧財產權規定:
       一、所申請之數位課程不得有抄襲、改作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涉及侵害著作權之糾紛時,悉由製作教師自負法律責任。
       二、製作完成之數位課程,其著作財產權為本校與製作教師所共有。
第8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