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課程製作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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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05 108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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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26 111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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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推動數位教學之發展,鼓勵教師製作數位課程,以建立教學特色及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1條  本校為推動數位教學之發展,鼓勵教師製作數位課程,以建立教學特色及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在2023年11月3日 (五) 14:09所做的修訂版本

103.07.14 102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9.17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865號函公布
104.02.16 10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3.12 10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4.07 高醫心教字第1041101053號函公布
105.02.19 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3.10 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2.05 108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2.05 108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3.31 高醫教字第1091100848號函公布
112.07.26 111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09.28 112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11.03 高醫教字第1121103580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推動數位教學之發展,鼓勵教師製作數位課程,以建立教學特色及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補助對象:本校現職專任教師。
第3條  補助範圍:
     一、數位學習課程
       (一)指能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媒體傳輸之教學內容,可供學生上網學習,並為申請教育部「數位學習認證」之使用。
       (二)須為本校所開設之一門(18週)完整課程。
       (三)須經本校課程委員會通過之學分課程。
       (四)必須規劃所有科目教學活動內容,包含任課教師實際上課、考核、與學生互動等方式。
       (五)每班之任課科目教師最多4位(共同授課),且須實際擔任教學者。
     二、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s)
       (一)每1學分課程以18小時為原則,線上課程內容包含教學單元影片、隨堂練習、隨堂測驗、簡報或動畫等數位教材。
       (二)每一教材單元影片應提供一個完整的學習概念,長度以10至15分鐘為宜。
       (三)須規劃教學活動內容,除上述線上課程內容外,尚應包含線上點名、評量、討論、作業繳交、學生互動等方式混合式實施。
第4條 補助之審查程序:
       由教務處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每學年第二學期上課日前二週公告受理申請,申請者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含電子檔)由教務處
       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組成之數位教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依審查結果公告之。
第5條 經費來源及補助金額:
    一、本辦法之補助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補助金額以點數計算方式,1學分課程以5萬點為上限,2學分課程以10萬點為上限,
           3學分課程以15萬點為上限,以此類推,並每年補助金額之點值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請校長核定。
    二、本辦法之補助經費分為二階段依進度審核給予補助(第一階段補助40%、第二階段補助60%)。
      (一)第一階段繳交:申請後第一個月繳交二週課程及自評表。
      (二)第二階段繳交:申請後第三個月繳交二分之一課程及自評表。
    三、曾獲任一補助範圍之課程再申請其他補助範圍項目則折半補助金額;若課程已獲得教育部其他數位課程相關補助,不得提出申請。
    四、本辦法補助經費限印刷費、臨時工資、業務費、權利使用費、校外審查費等項目;不得編列資本門、設備費及人事費等。
    五、經費之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及相關法令規定。
第6條 權利及義務:
       一、通過補助之課程應於教務處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規劃期程內完成,並配合本校辦理成果發表或展示,以達教學資源互相觀摩之成效。
       二、通過補助之課程,須配合將課程內容放置於以下平台中:
     (一)數位學習平台。
     (二)開放式課程平台。
     (三)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s)平台。
       三、通過補助之數位學習課程需送教育部「數位學習認證」審查。
       四、通過補助之課程須簽署本校數位學習教材補助履行同意書等相關文件。
第7條 遵守智慧財產權規定:
       一、所申請之數位課程不得有抄襲、改作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涉及侵害著作權之糾紛時,悉由製作教師自負法律責任。
       二、製作完成之數位課程,其著作財產權為本校與製作教師所共有。
第8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