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發布「大專校院合併處理原則修正規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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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合併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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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專校院合併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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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及協助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申請學校間合併、落實校內溝通、處理合併後學校教育資源調整與獎勵機制,及相關法規規範合併事項之作業程序,以作為學校遵循依據,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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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於本部處理國立學校與國立學校合併,或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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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及協助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申請學校間合併、落實校內溝通、處理合併後學校教育資源調整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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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合併時,學校應落實校內溝通程序、蒐集各界意見,並於學校網頁建置資訊公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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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機制,及相關法規規範合併事項之作業程序,以作為學校遵循依據,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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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合併意願者,校內討論合併規劃時應包括校內溝通方式與程序、未來學術組織及院系所科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師資規劃、校區規劃、校舍配置與調整、校務會議投票通過門檻及重要章則修正草案等;必要時,學校得籌組合併規劃小組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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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原則適用於本部處理國立學校與國立學校合併,或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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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合併計畫提校務會議表決時,校務會議紀錄應載明應出席人數、實際出席人數、投票表決門檻、投票結果及表決票數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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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校合併時,學校應落實校內溝通程序、蒐集各界意見,並於學校網頁建置資訊公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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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生及學術單位整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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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有合併意願者,校內討論合併規劃時應包括校內溝通方式與程序、未來學術組織及院系所科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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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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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規劃、校區規劃、校舍配置與調整、校務會議投票通過門檻及重要章則修正草案等;必要時,學校得籌組合併規劃小組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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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合併為不同類別(一般大學與技專校院)之合併者,應於合併計畫中載明學校、各院所系科定位及校務發展方向(朝一般大學或技專校院發展),並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以下簡稱總量標準)規定辦理,由本部相關單位共同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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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學校合併計畫提校務會議表決時,校務會議紀錄應載明應出席人數、實際出席人數、投票表決門檻、投票結果及表決票數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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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校因與他校合併,原有專科部即為存續學校或新設學校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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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招生及學術單位整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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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所科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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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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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進行合併規劃時,應就院、系、所及學位學程進行盤點,分階段規劃,並進行整合及調整,以避免合併後系所名稱產生重疊及辨識疑義;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增設,應於學校合併一年後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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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合併為不同類別(一般大學與技專校院)之合併者,應於合併計畫中載明學校、各院所系科定位及校務發展方向(朝一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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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校合併後,得就合併後之教學資源狀況、招生情形及就業市場等條件進行評估,於既有招生名額總量內自行調整合併後學校招生名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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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技專校院發展),並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以下簡稱總量標準)規定辦理,由本部相關單位共同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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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校合併後,招生名額得以校為單位依下列原則進行跨校區調整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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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學校因與他校合併,原有專科部即為存續學校或新設學校之一部分。
-
(1)名額調整流入校區之生師比值與校舍建築面積,應符合總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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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系所科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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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以同一學制班別進行調整流用。但日間學制及進修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得調整至五年制專科班,其調整之計算方式依總量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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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進行合併規劃時,應就院、系、所及學位學程進行盤點,分階段規劃,並進行整合及調整,以避免合併後系所名稱產生重疊
-
(3)名額調整流用採逐年申請,並報本部審核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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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辨識疑義;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增設,應於學校合併一年後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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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學校對在學學生之受教權益應妥善維護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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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學校合併後,得就合併後之教學資源狀況、招生情形及就業市場等條件進行評估,於既有招生名額總量內自行調整合併後學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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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生作業:
+
        生名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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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併前學校分屬不同類別招生管道(一般大學與技專校院)者,應於合併計畫中詳述招生規劃、招生管道、合併後招生管道如何因應及調整,及對學生來源影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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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學校合併後,招生名額得以校為單位依下列原則進行跨校區調整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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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校合併後,其招生規劃(包括招收學生來源、招生管道、招生名額等)依學校及院所系科定位,分別循規定由本部相關單位辦理;原屬國立之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與國立一般大學合併後為國立一般大學者,本部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相關招生及考試核定作業,但各校得於四技甄選入學及聯合登記分發管道維持相當名額以招收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並應視校務發展為階段性調整。
+
      (1)名額調整流入校區之生師比值與校舍建築面積,應符合總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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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部核定學校合併時間,如為該學年度招生簡章公告前,各管道招生簡章應配合修正,並公告合併後學校名稱;如為簡章公告後考生選填志願前,各已公告之招生簡章,應另以修正後公告辦理;如為招生辦理完成後,無須修正公告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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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應以同一學制班別進行調整流用。但日間學制及進修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得調整至五年制專科班,其調整之計算方式依總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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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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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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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則:學校合併後,有關評鑑之實施,依合併後所屬學校類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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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名額調整流用採逐年申請,並報本部審核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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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務或行政類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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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學校對在學學生之受教權益應妥善維護及保障。
-
1.合併前,各合併學校均已於同一評鑑週期接受評鑑且全數通過者,合併後學校於同一週期內得免再接受評鑑。
+
    (三)招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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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併前,各合併學校均已於同一評鑑週期接受評鑑,一般大學任一學校有任一項目評鑑未通過(包括有條件通過情形)或技專校院任一學校評鑑總成績未通過者(包括有條件通過或評鑑總成績三等第以下之情形),合併後學校於合併後三年內,仍依所屬學校類別之評鑑型態另行接受評鑑;評鑑結果以合併後學校名義作成者,效期與其他同年度已受評學校相同而不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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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併前學校分屬不同類別招生管道(一般大學與技專校院)者,應於合併計畫中詳述招生規劃、招生管道、合併後招生管道如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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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補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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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及調整,及對學生來源影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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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為協助學校合併,得進行補助;國立學校與國立學校合併者,本部得以績效型補助或其他計畫結餘款支應,必要時,並得編列預算;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者,得以本部對私立學校獎勵補助或籌措專款支應;補助學校合併之經費,得依規劃期程及辦理成效分期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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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學校合併後,其招生規劃(包括招收學生來源、招生管道、招生名額等)依學校及院所系科定位,分別循規定由本部相關單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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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合併應以撙節原則進行規劃,本部補助學校合併經費項目,國立學校得編列合併相關之搬遷費、行政與教學系統整合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私立學校應編列與教學相關費用,並依本部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計畫及本部核定之合併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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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原屬國立之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與國立一般大學合併後為國立一般大學者,本部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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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類別(一般大學與技專校院)學校合併者,以合併後學校之類別依規定向本部相關單位申請辦理各項競爭型計畫經費(如頂尖大學計畫、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計畫性質重疊者(如教學卓越計畫、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計畫),僅得向合併後學校主管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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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及考試核定作業,但各校得於四技甄選入學及聯合登記分發管道維持相當名額以招收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並應視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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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補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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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為階段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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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計畫: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者,合併後三年內私立學校獎勵補助款額度,以不低於學校合併前最近一年之獎勵補助款總額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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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部核定學校合併時間,如為該學年度招生簡章公告前,各管道招生簡章應配合修正,並公告合併後學校名稱;如為簡章公告後
-
2.其他競爭型計畫:學校合併前已獲得補助經費者,合併後學校仍得於該計畫期程內獲得同項計畫之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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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選填志願前,各已公告之招生簡章,應另以修正後公告辦理;如為招生辦理完成後,無須修正公告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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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併補助計畫:本部得考量學校合併過程及未來校務
+
六、 評鑑事項:
 +
    (一)通則:學校合併後,有關評鑑之實施,依合併後所屬學校類別辦理。
 +
    (二)校務或行政類評鑑:
 +
      1.合併前,各合併學校均已於同一評鑑週期接受評鑑且全數通過者,合併後學校於同一週期內得免再接受評鑑。
 +
      2.合併前,各合併學校均已於同一評鑑週期接受評鑑,一般大學任一學校有任一項目評鑑未通過(包括有條件通過情形)或技專校院
 +
        任一學校評鑑總成績未通過者(包括有條件通過或評鑑總成績三等第以下之情形),合併後學校於合併後三年內,仍依所屬學校類
 +
        別之評鑑型態另行接受評鑑;評鑑結果以合併後學校名義作成者,效期與其他同年度已受評學校相同而不予延長。
 +
七、 經費補助事項:
 +
    (一)本部為協助學校合併,得進行補助;國立學校與國立學校合併者,本部得以績效型補助或其他計畫結餘款支應,必要時,並得編
 +
        列預算;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者,得以本部對私立學校獎勵補助或籌措專款支應;補助學校合併之經費,得依規劃期程及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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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成效分期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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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校合併應以撙節原則進行規劃,本部補助學校合併經費項目,國立學校得編列合併相關之搬遷費、行政與教學系統整合費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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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相關費用等;私立學校應編列與教學相關費用,並依本部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計畫及本部核定之合併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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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同類別(一般大學與技專校院)學校合併者,以合併後學校之類別依規定向本部相關單位申請辦理各項競爭型計畫經費(如頂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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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計畫、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計畫性質重疊者(如教學卓越計畫、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計畫),僅得向合併後學校主管單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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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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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經費補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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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計畫: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者,合併後三年內私立學校獎勵補助款額度,以不低於學校合併前最近一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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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補助款總額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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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競爭型計畫:學校合併前已獲得補助經費者,合併後學校仍得於該計畫期程內獲得同項計畫之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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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併補助計畫:本部得考量學校合併過程及未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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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5月8日 (一) 08:47的目前修訂版本

106.05.01 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060040984B號令修正生效
106.05.01 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060040984C號函告

                              
                                               大專校院合併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及協助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申請學校間合併、落實校內溝通、處理合併後學校教育資源調整與
     獎勵機制,及相關法規規範合併事項之作業程序,以作為學校遵循依據,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適用於本部處理國立學校與國立學校合併,或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之案件。
三、 學校合併時,學校應落實校內溝通程序、蒐集各界意見,並於學校網頁建置資訊公開專區。
     學校有合併意願者,校內討論合併規劃時應包括校內溝通方式與程序、未來學術組織及院系所科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師
     資規劃、校區規劃、校舍配置與調整、校務會議投票通過門檻及重要章則修正草案等;必要時,學校得籌組合併規劃小組進行討論。
四、 學校合併計畫提校務會議表決時,校務會議紀錄應載明應出席人數、實際出席人數、投票表決門檻、投票結果及表決票數等資訊。
五、 招生及學術單位整合事項:
     (一)通則:
      1.學校合併為不同類別(一般大學與技專校院)之合併者,應於合併計畫中載明學校、各院所系科定位及校務發展方向(朝一般大學
        或技專校院發展),並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以下簡稱總量標準)規定辦理,由本部相關單位共同會審。
      2.學校因與他校合併,原有專科部即為存續學校或新設學校之一部分。
     (二)系所科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規劃:
      1.學校進行合併規劃時,應就院、系、所及學位學程進行盤點,分階段規劃,並進行整合及調整,以避免合併後系所名稱產生重疊
        及辨識疑義;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增設,應於學校合併一年後始得提出申請。
      2.學校合併後,得就合併後之教學資源狀況、招生情形及就業市場等條件進行評估,於既有招生名額總量內自行調整合併後學校招
        生名額分配。
      3.學校合併後,招生名額得以校為單位依下列原則進行跨校區調整流用:
       (1)名額調整流入校區之生師比值與校舍建築面積,應符合總量標準。
       (2)應以同一學制班別進行調整流用。但日間學制及進修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得調整至五年制專科班,其調整之計算方式依總量標
          準規定辦理。
       (3)名額調整流用採逐年申請,並報本部審核通過後辦理。
       (4)學校對在學學生之受教權益應妥善維護及保障。
     (三)招生作業:
      1.合併前學校分屬不同類別招生管道(一般大學與技專校院)者,應於合併計畫中詳述招生規劃、招生管道、合併後招生管道如何因
        應及調整,及對學生來源影響等事項。
      2.學校合併後,其招生規劃(包括招收學生來源、招生管道、招生名額等)依學校及院所系科定位,分別循規定由本部相關單位辦
        理;原屬國立之科技大學或技術學院,與國立一般大學合併後為國立一般大學者,本部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相關
        招生及考試核定作業,但各校得於四技甄選入學及聯合登記分發管道維持相當名額以招收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並應視校務
        發展為階段性調整。
      3.本部核定學校合併時間,如為該學年度招生簡章公告前,各管道招生簡章應配合修正,並公告合併後學校名稱;如為簡章公告後
        考生選填志願前,各已公告之招生簡章,應另以修正後公告辦理;如為招生辦理完成後,無須修正公告招生簡章。
六、 評鑑事項:
     (一)通則:學校合併後,有關評鑑之實施,依合併後所屬學校類別辦理。
     (二)校務或行政類評鑑:
      1.合併前,各合併學校均已於同一評鑑週期接受評鑑且全數通過者,合併後學校於同一週期內得免再接受評鑑。
      2.合併前,各合併學校均已於同一評鑑週期接受評鑑,一般大學任一學校有任一項目評鑑未通過(包括有條件通過情形)或技專校院
        任一學校評鑑總成績未通過者(包括有條件通過或評鑑總成績三等第以下之情形),合併後學校於合併後三年內,仍依所屬學校類
        別之評鑑型態另行接受評鑑;評鑑結果以合併後學校名義作成者,效期與其他同年度已受評學校相同而不予延長。
七、 經費補助事項:
     (一)本部為協助學校合併,得進行補助;國立學校與國立學校合併者,本部得以績效型補助或其他計畫結餘款支應,必要時,並得編
         列預算;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者,得以本部對私立學校獎勵補助或籌措專款支應;補助學校合併之經費,得依規劃期程及辦
         理成效分期撥付。
     (二)學校合併應以撙節原則進行規劃,本部補助學校合併經費項目,國立學校得編列合併相關之搬遷費、行政與教學系統整合費及其
         他相關費用等;私立學校應編列與教學相關費用,並依本部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計畫及本部核定之合併計畫辦理。
     (三)不同類別(一般大學與技專校院)學校合併者,以合併後學校之類別依規定向本部相關單位申請辦理各項競爭型計畫經費(如頂尖
         大學計畫、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計畫性質重疊者(如教學卓越計畫、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計畫),僅得向合併後學校主管單位申
         請。
     (四)經費補助方式:
      1.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計畫:私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合併者,合併後三年內私立學校獎勵補助款額度,以不低於學校合併前最近一年之
        獎勵補助款總額為基準。
      2.其他競爭型計畫:學校合併前已獲得補助經費者,合併後學校仍得於該計畫期程內獲得同項計畫之補助額度。
      3.合併補助計畫:本部得考量學校合併過程及未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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