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在2019年6月11日 (二) 17:56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教育部86.07.23台(86)人(三)字第八六0八五六一八號函同意備查
86.08.07(86)高醫法字第0四四函修正頒布,並自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私立學校訂定所屬教職員工退休撫恤資遣辦法條文參考原則」修正
95.11.17第十五屆第十次董事會議通過
95.12.14台人(三)第0950187854號同意備查
96.01.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60000508號函公布
98.3.26 九十七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8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4.10第16屆第4次董事會議通過
98.05.27教育部台人(三)字第0980088105號函同意備查
98.06.05高醫人字第0981102484號函公布
人事室106年12月04日1062500171號簽呈廢止
108.01.03 10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廢止
108.04.25 第十八屆第四十次董事會議通過廢止
108.06.06 高醫人字第1081101981號函公布廢止
           

本辦法於108.06.06 高醫人字第1081101981號函公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