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福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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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福利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1%D0%C2%BE%AD%FB%A4%75%BA%D6%A7%51%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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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0.05.20(80)高醫字第一00五號函頒布,並自80.08.01起實施.doc|80.05.20(80)高醫字第一00五號函頒布,並自80.08.01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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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05.20(80)高醫字第一00五號函頒布,並自80.08.01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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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3.12.17(83)高醫法字第106號函頒布,並溯及自83.01.01起實施.doc|83.12.17(83)高醫法字第106號函頒布,並溯及自83.01.01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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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12.17(83)高醫法字第106號函頒布,並溯及自83.01.01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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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8.05.24(88)高醫法字第0二五號函頒布.doc|88.05.24(88)高醫法字第0二五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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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05.24(88)高醫法字第0二五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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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5.04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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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05.04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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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5.11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職席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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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05.11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職席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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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7.08第十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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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07.08第十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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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9.07.17(89)高醫校法(一)字第021號函頒布.doc|89.07.17(89)高醫校法(一)字第021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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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07.17(89)高醫校法(一)字第021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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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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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本校(含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教職員工生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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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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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定,增進員工福利,並發揮組織團結之精神,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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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448.doc|102.11.12 高醫人字第1021103448號函公布實施]][[媒體:1021103448EV.docx| (English)]]</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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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業務,由所屬機關之人事單位負責受理,並由會計單位負責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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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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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領各項補助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下列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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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本校(含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教職員工生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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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結婚補助: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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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定,增進員工福利,並發揮組織團結之精神,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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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產補助:出生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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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業務,由所屬機關之人事單位負責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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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病補助:醫院診斷書及收費單影本。
+
    請領各項補助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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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喪葬補助:死亡證明文件影本。
+
    一、結婚補助: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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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子女教育補助:學雜費繳費單影本及學生証影本或在學證明。
+
    二、生產補助:出生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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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條各款補助之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
+
    三、因病住院補助:醫院診斷書及醫療收費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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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於每學年度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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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喪葬補助:死亡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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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規定外,均適用於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
+
    五、子女教育補助:學雜費繳費單影本。
-
        關單位編制內教職員工(不含試用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
+
第三條 前條各款補助之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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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出國進修人員於回國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
    於每學年度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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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所屬機構之人事單位申請,逾期均不予補助。
+
第四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規定外,均適用於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
-
     因案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
+
    關單位編制內教職員工(不含試用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
-
        定申請補發。
+
第五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出國進修人員於回國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
第六條 請領各項補助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等情事者,應追繳其已領之補助金。
+
    向所屬機構之人事單位申請,逾期均不予補助。
-
第七條 退休、退職、離職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
    因案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
        一、適用對象:原「互助委員會」會員(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到職
+
    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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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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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請領各項補助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偽造或變造各項證明文件等情事者,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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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各自按
+
    繳其已領之補助金,並依校院程序提懲處。
-
            每年退休、退職、離職人員基數編列預算支應。
+
第七條 退休、退職、離職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三、核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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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適用對象:原「互助委員會」會員(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到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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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本辦法通過並公布實施日為計算基準日,依原有(83.12.10董事會第十
+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各自按
-
                  一屆第三次財務小組修正通過)互助辦法計算每位會員之基數,會員不再
+
      每年退休、退職、離職人員基數編列預算支應。
-
                  繳交互助會費,該基數一律凍結,俟每位會員退休(退職)或離職時,以
+
    三、核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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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基數乘以該員該年退休之本俸(含年功俸)給付。
+
      (一)以本辦法通過並公布實施日為計算基準日,依原有(83.12.10董事會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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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任職未滿五年之會員依滿一年發給0.一個基數。滿二年發給0.二個基
+
         屆第三次財務小組修正通過)互助辦法計算每位會員之基數,會員不再繳交互
-
                  數、滿三年發給0.三個基數、滿四年發給0.四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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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會費,該基數一律凍結,俟每位會員退休(退職)或離職時,以該基數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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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五年至第十年,每滿一年給與0.五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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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員該年退休之本俸(含年功俸)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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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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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任職未滿五年之會員依滿一年發給0.一個基數。滿二年發給0.二個基數、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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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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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發給0.三個基數、滿四年發給0.四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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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第二十一年以後,每滿一年給與三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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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五年至第十年,每滿一年給與0.五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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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資之採計,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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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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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職員工子女(限未婚)就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大學部(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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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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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學校之肄業正式生,依下列規定申請及發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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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第二十一年以後,每滿一年給與三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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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年兩學期分別須在三月、十月底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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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資之採計,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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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在職期間子女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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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職員工子女(限未婚)就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大學部(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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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子女教育補助金之發放比照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金標準(幼稚園比照國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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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之肄業正式生,依下列規定申請及發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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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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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年兩學期分別須在三月、十月底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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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幼稚園以三年為
+
    二、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在職期間子女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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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者,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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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子女教育補助金之發放比照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金標準(幼稚園比照國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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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或重修者,不得重覆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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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幼稚園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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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人每年補助二位子女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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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者,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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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職員工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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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修或修讀第二學位者,不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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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具學籍學校或補習班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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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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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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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人每年補助二位子女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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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教職員工結婚、生產、重病、喪葬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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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職員工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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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結婚補助:教職員工結婚時,給予陸千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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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具學籍學校或補習班之學生。
-
        二、生產補助:教職員工或其配偶生產時,給予貳千元補助,但其子女已有兩人以上
+
    二、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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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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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教職員工結婚、生產、因病住院、喪葬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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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病補助:教職員工本人、配偶、父母或未婚子女且無工作能力者,因病住院醫
+
    一、結婚補助:教職員工結婚時,給予陸千元補助。
-
            療時,補助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每人每年補助以壹萬貳千元為限。對同一
+
    二、生產補助:教職員工或其配偶生產時,給予貳千元補助,但其子女已有兩人以上
-
            事實之申請補助,以不超過檢附之醫院收費單為準,同一事實之補助超過一人以
+
      者,不予補助。
-
            上時,則由申請人平均分配。
+
    三、因病住院補助:教職員工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或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
-
        四、喪葬補助:教職員工於任職中死亡者,給予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貳萬元慰問金。教
+
      冊之子女,因病住院醫療時,補助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每位教職員工每學
-
            職員工之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死亡者,給予其壹萬元慰問金。
+
      年度補助以壹萬貳千元為限,每學年度之認定以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日期為
-
第十條 本辦法任何費用支付應依會計作業程序處理並受會計顧問查核。
+
      認定標準。對同一事實之申請補助,以不超過檢附之醫院收費單為準,同一事實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呈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之補助超過一人以上時,則由申請人平均分配。
 +
    四、喪葬補助:教職員工於任職中死亡者,給予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貳萬元慰問金。教
 +
      職員工之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死亡者,給予其壹萬元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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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任何費用支付應依會計作業程序處理並受會計顧問查核。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
 +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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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3月28日 (四) 14:24的目前修訂版本

80.05.20(80)高醫字第一00五號函頒布,並自80.08.01起實施
83.12.17(83)高醫法字第106號函頒布,並溯及自83.01.01起實施
88.05.24(88)高醫法字第0二五號函頒布
89.05.04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修正通過
89.05.11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職席會議修正通過
89.07.08第十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89.07.17(89)高醫校法(一)字第021號函頒布
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通過
102.11.12 高醫人字第1021103448號函公布實施 (English)
               
第一條 為促進本校(含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教職員工生活之
    安定,增進員工福利,並發揮組織團結之精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業務,由所屬機關之人事單位負責受理。
    請領各項補助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結婚補助: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二、生產補助:出生證明書影本。
    三、因病住院補助:醫院診斷書及醫療收費單影本。
    四、喪葬補助:死亡證明文件影本。
    五、子女教育補助:學雜費繳費單影本。
第三條 前條各款補助之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
    於每學年度編列預算。
第四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規定外,均適用於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
    關單位編制內教職員工(不含試用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
第五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出國進修人員於回國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向所屬機構之人事單位申請,逾期均不予補助。
    因案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申請補發。
第六條 請領各項補助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偽造或變造各項證明文件等情事者,追
    繳其已領之補助金,並依校院程序提懲處。
第七條 退休、退職、離職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對象:原「互助委員會」會員(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到職者)。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各自按
      每年退休、退職、離職人員基數編列預算支應。
    三、核發標準:
      (一)以本辦法通過並公布實施日為計算基準日,依原有(83.12.10董事會第十一
         屆第三次財務小組修正通過)互助辦法計算每位會員之基數,會員不再繳交互
         助會費,該基數一律凍結,俟每位會員退休(退職)或離職時,以該基數乘以
         該員該年退休之本俸(含年功俸)給付。
      (二)任職未滿五年之會員依滿一年發給0.一個基數。滿二年發給0.二個基數、滿
         三年發給0.三個基數、滿四年發給0.四個基數。
      (三)第五年至第十年,每滿一年給與0.五個基數。
      (四)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五)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
      (六)第二十一年以後,每滿一年給與三個基數。
    四、年資之採計,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第八條 教職員工子女(限未婚)就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大學部(含)以下
    學校之肄業正式生,依下列規定申請及發放補助:
    一、每年兩學期分別須在三月、十月底前申請。
    二、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在職期間子女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三、子女教育補助金之發放比照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金標準(幼稚園比照國小標準)。
    四、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幼稚園以三年為限)。
      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者,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
      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修或修讀第二學位者,不得重
      覆請領。
    五、每人每年補助二位子女為限。
    教職員工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未具學籍學校或補習班之學生。
    二、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第九條 教職員工結婚、生產、因病住院、喪葬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結婚補助:教職員工結婚時,給予陸千元補助。
    二、生產補助:教職員工或其配偶生產時,給予貳千元補助,但其子女已有兩人以上
      者,不予補助。
    三、因病住院補助:教職員工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或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
      冊之子女,因病住院醫療時,補助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每位教職員工每學
      年度補助以壹萬貳千元為限,每學年度之認定以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日期為
      認定標準。對同一事實之申請補助,以不超過檢附之醫院收費單為準,同一事實
      之補助超過一人以上時,則由申請人平均分配。
    四、喪葬補助:教職員工於任職中死亡者,給予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貳萬元慰問金。教
      職員工之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死亡者,給予其壹萬元慰問金。
第十條 本辦法任何費用支付應依會計作業程序處理並受會計顧問查核。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