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福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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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5.11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職席會議修正通過
:::::::::89.05.11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職席會議修正通過
:::::::::89.07.08第十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89.07.08第十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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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9.07.17(89)高醫校法(一)字第021號函頒布.doc|89.07.17(89)高醫校法(一)字第021號函頒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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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9.07.17(89)高醫校法(一)字第021號函頒布.doc|89.07.17(89)高醫校法(一)字第021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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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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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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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448.doc|102.11.12 高醫人字第1021103448號函公布實施]]</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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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本校(含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教職員工生活之安定,增進員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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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促進本校(含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教職員工生活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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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並發揮組織團結之精神,訂定本辦法。
+
    增進員工福利,並發揮組織團結之精神,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業務,由所屬機關之人事單位負責受理,並由會計單位負責核發。
+
二、  本辦法各項補助業務,由所屬機關之人事單位負責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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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領各項補助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下列相關資料:
+
    請領各項補助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
     一、結婚補助: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
    (一)結婚補助: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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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產補助:出生證明書影本。
+
    (二)生產補助:出生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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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病補助:醫院診斷書及收費單影本。
+
    (三)因病住院補助:醫院診斷書及醫療收費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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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喪葬補助:死亡證明文件影本。
+
    (四)喪葬補助:死亡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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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子女教育補助:學雜費繳費單影本及學生証影本或在學證明。
+
    (五)子女教育補助:學雜費繳費單影本。
-
第三條  前條各款補助之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於每學年度編列預
+
三、  前條各款補助之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於
-
        算。
+
    每學年度編列預算。
-
第四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規定外,均適用於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編制內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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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辦法除第七條規定外,均適用於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
-
        工(不含試用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
+
    位編制內教職員工(不含試用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
-
第五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出國進修人員於回國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所屬機構之人事單
+
五、  本辦法各項補助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出國進修人員於回國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所
-
        位申請,逾期均不予補助。
+
    屬機構之人事單位申請,逾期均不予補助。
-
      因案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補發。
+
    因案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申請
-
第六條  請領各項補助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等情事者,應追繳其已領之補助金。
+
    補發。
-
第七條  退休、退職、離職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六、  請領各項補助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偽造或變造各項證明文件等情事者,追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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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適用對象:原「互助委員會」會員(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到職者)。
+
    已領之補助金,並依校院程序提懲處。
-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各自按每年退休、退職、離
+
七、  退休、退職、離職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
            職人員基數編列預算支應。
+
    (一)適用對象:原「互助委員會」會員(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到職者)。
-
          三、核發標準:
+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各自按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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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本辦法通過並公布實施日為計算基準日,依原有(83.12.10董事會第十一屆第三次財務小組
+
      退休、退職、離職人員基數編列預算支應。
-
              修正通過)互助辦法計算每位會員之基數,會員不再繳交互助會費,該基數一律凍結,俟每位會
+
    (三)核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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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退休(退職)或離職時,以該基數乘以該員該年退休之本俸(含年功俸)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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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本辦法通過並公布實施日為計算基準日,依原有(83.12.10董事會第十一屆第
-
          (二)任職未滿五年之會員依滿一年發給0.一個基數。滿二年發給0.二個基數、滿三年發給0.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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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財務小組修正通過)互助辦法計算每位會員之基數,會員不再繳交互助會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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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數、滿四年發給0.四個基數。
+
      基數一律凍結,俟每位會員退休(退職)或離職時,以該基數乘以該員該年退休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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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五年至第十年,每滿一年給與0.五個基數。
+
      俸(含年功俸)給付。
-
          (四)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
      2.任職未滿五年之會員依滿一年發給0.一個基數。滿二年發給0.二個基數、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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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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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給0.三個基數、滿四年發給0.四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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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第二十一年以後,每滿一年給與三個基數。
+
      3.第五年至第十年,每滿一年給與0.五個基數。
-
        四、年資之採計,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
      4.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
第八條  教職員工子女(限未婚)就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大學部(含)以下學校之肄業正式生,
+
      5.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
-
        依下列規定申請及發放補助:
+
      6.第二十一年以後,每滿一年給與三個基數。
-
          一、每年兩學期分別須在三月、十月底前申請。
+
    (四)年資之採計,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
          二、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在職期間子女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
八、  教職員工子女(限未婚)就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大學部(含)以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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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子女教育補助金之發放比照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金標準(幼稚園比照國小標準)。
+
    之肄業正式生,依下列規定申請及發放補助:
-
          四、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幼稚園以三年為限)。如有轉學、轉系或
+
    (一)每年兩學期分別須在三月、十月底前申請。
-
            重考就讀者,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
    (二)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在職期間子女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
            但留級或重修者,不得重覆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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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子女教育補助金之發放比照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金標準(幼稚園比照國小標準)。
-
          五、每人每年補助二位子女為限。
+
    (四)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幼稚園以三年為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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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職員工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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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者,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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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具學籍學校或補習班之學生。
+
      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修或修讀第二學位者,不得重覆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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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
    (五)每人每年補助二位子女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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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教職員工結婚、生產、重病、喪葬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補助:
+
    教職員工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
          一、結婚補助:教職員工結婚時,給予陸千元補助。
+
    (一)未具學籍學校或補習班之學生。
-
          二、生產補助:教職員工或其配偶生產時,給予貳千元補助,但其子女已有兩人以上者,不予補助。
+
    (二)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
          三、重病補助:教職員工本人、配偶、父母或未婚子女且無工作能力者,因病住院醫療時,補助其醫療費
+
九、  教職員工結婚、生產、因病住院、喪葬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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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百分之五十,但每人每年補助以壹萬貳千元為限。對同一事實之申請補助,以不超過檢附之醫院收
+
     (一)結婚補助:教職員工結婚時,給予陸千元補助。
-
            費單為準,同一事實之補助超過一人以上時,則由申請人平均分配。
+
    (二)生產補助:教職員工或其配偶生產時,給予貳千元補助,但其子女已有兩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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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喪葬補助:教職員工於任職中死亡者,給予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貳萬元慰問金。教職員工之配偶、父母
+
      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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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未成年子女死亡者,給予其壹萬元慰問金。
+
    (三)因病住院補助:教職員工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或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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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任何費用支付應依會計作業程序處理並受會計顧問查核。
+
      子女,因病住院醫療時,補助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每位教職員工每學年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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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呈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以壹萬貳千元為限,每學年度之認定以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日期為認定標準。對
 +
      同一事實之申請補助,以不超過檢附之醫院收費單為準,同一事實之補助超過一人以
 +
      上時,則由申請人平均分配。
 +
    (四)喪葬補助:教職員工於任職中死亡者,給予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貳萬元慰問金。教職員
 +
      工之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死亡者,給予其壹萬元慰問金。
 +
十、  本辦法任何費用支付應依會計作業程序處理並受會計顧問查核。
 +
十一、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
 +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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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1月26日 (二) 08:50所做的修訂版本

80.05.20(80)高醫字第一00五號函頒布,並自80.08.01起實施
83.12.17(83)高醫法字第106號函頒布,並溯及自83.01.01起實施
88.05.24(88)高醫法字第0二五號函頒布
89.05.04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修正通過
89.05.11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職席會議修正通過
89.07.08第十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89.07.17(89)高醫校法(一)字第021號函頒布
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10.28第十七屆第八次董事會通過
102.11.12 高醫人字第1021103448號函公布實施
               
一、  為促進本校(含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教職員工生活之安定,
    增進員工福利,並發揮組織團結之精神,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各項補助業務,由所屬機關之人事單位負責受理。
    請領各項補助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結婚補助: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二)生產補助:出生證明書影本。
    (三)因病住院補助:醫院診斷書及醫療收費單影本。
    (四)喪葬補助:死亡證明文件影本。
    (五)子女教育補助:學雜費繳費單影本。
三、  前條各款補助之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於
    每學年度編列預算。
四、  本辦法除第七條規定外,均適用於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
    位編制內教職員工(不含試用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
五、  本辦法各項補助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出國進修人員於回國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所
    屬機構之人事單位申請,逾期均不予補助。
    因案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申請
    補發。
六、  請領各項補助如有虛報、冒領、兼領、重領、偽造或變造各項證明文件等情事者,追繳其
    已領之補助金,並依校院程序提懲處。
七、  退休、退職、離職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對象:原「互助委員會」會員(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到職者)。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附設醫院、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及其他相關單位,各自按每年
      退休、退職、離職人員基數編列預算支應。
    (三)核發標準:
      1.以本辦法通過並公布實施日為計算基準日,依原有(83.12.10董事會第十一屆第
      三次財務小組修正通過)互助辦法計算每位會員之基數,會員不再繳交互助會費,該
      基數一律凍結,俟每位會員退休(退職)或離職時,以該基數乘以該員該年退休之本
      俸(含年功俸)給付。
      2.任職未滿五年之會員依滿一年發給0.一個基數。滿二年發給0.二個基數、滿三年
      發給0.三個基數、滿四年發給0.四個基數。
      3.第五年至第十年,每滿一年給與0.五個基數。
      4.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5.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
      6.第二十一年以後,每滿一年給與三個基數。
    (四)年資之採計,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八、  教職員工子女(限未婚)就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專校院大學部(含)以下學校
    之肄業正式生,依下列規定申請及發放補助:
    (一)每年兩學期分別須在三月、十月底前申請。
    (二)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在職期間子女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三)子女教育補助金之發放比照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金標準(幼稚園比照國小標準)。
    (四)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幼稚園以三年為限)。如
      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者,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
      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修或修讀第二學位者,不得重覆請領。
    (五)每人每年補助二位子女為限。
    教職員工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未具學籍學校或補習班之學生。
    (二)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九、  教職員工結婚、生產、因病住院、喪葬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結婚補助:教職員工結婚時,給予陸千元補助。
    (二)生產補助:教職員工或其配偶生產時,給予貳千元補助,但其子女已有兩人以上者,
      不予補助。
    (三)因病住院補助:教職員工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或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
      子女,因病住院醫療時,補助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每位教職員工每學年度補助
      以壹萬貳千元為限,每學年度之認定以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日期為認定標準。對
      同一事實之申請補助,以不超過檢附之醫院收費單為準,同一事實之補助超過一人以
      上時,則由申請人平均分配。
    (四)喪葬補助:教職員工於任職中死亡者,給予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貳萬元慰問金。教職員
      工之配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死亡者,給予其壹萬元慰問金。
十、  本辦法任何費用支付應依會計作業程序處理並受會計顧問查核。
十一、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