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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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2.25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0.01.30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91.02.02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四次常通過
91.03.1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6號函頒布
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9.09第十八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待遇:
          (一)教師:本俸(含年功俸)、學術研究費(含伙食費)。
          (二)職員:本俸(含年功俸)、工作津貼(含伙食費)。
          (三)技工、工友、司機:工餉(含年功餉)、工作津貼(含伙食費)。
          (四)駐衛警察:本俸(含年功俸)、工作津貼(含伙食費)。
     二、加給(津貼)
          (一)年終工作獎金。
          (二)職員工考核獎金。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
          (五)醫師臨床津貼。
          (六)基礎科學教學津貼。
           (七)證照加給。
           (八)特殊專業津貼。
          (九)技工、司機、駐衛警察職務加給。
          (十)加班費(含夜點費)。
     三、其他給與:
         (一)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
         (二)新聘(改聘)編制內專任教師薪級差額。
第三條  前條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及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經董事會議審議。
     其他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其他給與之規定及支給標準另訂。
第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