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外進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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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進修、訓練及研習包括修讀學位及有關教學研究及教育行政業務之研習及訓練。
二、  本要點所稱進修、訓練及研習包括修讀學位及有關教學研究及教育行政業務之研習及訓練。
三、  基本資格與原則:
三、  基本資格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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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不含預聘教師及約聘雇職員工),在本校連續服務滿3年以上,且教師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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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不含預聘教師及約聘雇職員工),在本校連續服務滿3年以上,且教師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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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合格,職員工前3年考績為良等以上者始可提出申請。專案核准或選派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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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合格,職員工前3年考績為良等以上者始可提出申請。專案核准或選派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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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進修、訓練、研習應與教學或職務有關,學成後應對教學、研究或業務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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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進修、訓練、研習應與教學或職務有關,學成後應對教學、研究或業務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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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及增加人力為原則,其原任課程或業務,推薦單位須安排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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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及增加人力為原則,其原任課程或業務,推薦單位須安排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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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出國期限在6個月以上者,得免兼行政主管職務,未滿6個月者,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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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出國期限在6個月以上者,得免兼行政主管職務,未滿6個月者,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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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當之代理人員,並報經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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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當之代理人員,並報經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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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校專任教師合聘附屬機構醫事人員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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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校專任教師合聘附屬機構醫事人員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  進修、訓練及研習名額:
四、  進修、訓練及研習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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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免影響教學或業務,各系(所、中心)或行政單位每學年出國進修、訓練及研習人員以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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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免影響教學或業務,各系(所、中心)或行政單位每學年出國進修、訓練及研習人員以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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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分之一為原則,不足一人得以一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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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分之一為原則,不足一人得以一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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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專任教師合聘附屬機構醫事人員及專案選派人員不受名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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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專任教師合聘附屬機構醫事人員及專案選派人員不受名額限制。
五、  申請審查程序:
五、  申請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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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國進修、訓練及研習教職員工應填具申請書及詳細計畫等有關文件,在學校公告受理期間提
+
    (一)出國進修、訓練及研習教職員工應填具申請書及詳細計畫等有關文件,在學校公告受理期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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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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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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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書面審查(初審):申請者書面資料由本校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召集人指定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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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書面審查(初審):申請者書面資料由本校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召集人指定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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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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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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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口頭報告審查(複審):必要時,申請者應依通知時間列席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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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口頭報告審查(複審):必要時,申請者應依通知時間列席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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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口頭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四項:1.進修內容。2.進修後預期對個人成效。3.進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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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口頭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四項:1.進修內容。2.進修後預期對個人成效。3.進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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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科系所或本校於教學、研究、服務及業務之助益。4.進修機構或指導者在國際醫學、學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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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科系所或本校於教學、研究、服務及業務之助益。4.進修機構或指導者在國際醫學、學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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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專業領域上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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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專業領域上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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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請者出國進修之單位主管就進修人員之專長、進修計畫及進修後對教學、研究及工作效益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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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請者出國進修之單位主管就進修人員之專長、進修計畫及進修後對教學、研究及工作效益予
     以評估,擇優推薦,必要時並列席會議補充說明。
     以評估,擇優推薦,必要時並列席會議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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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學校專案選派者,得依其相關審查程序擇優推薦後逕送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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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學校專案選派者,得依其相關審查程序擇優推薦後逕送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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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校專任教師合聘附屬機構醫事人員,依附屬機構及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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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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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單提教師發展委員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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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校專任教師合聘附屬機構醫事人員,依附屬機構及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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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本要點進修、訓練及研習人員應於進修、訓練及研習前檢具國外進修機構同意函,並簽訂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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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單提教師發展委員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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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妥保證手續,於進修結束後應即返校復職履行義務服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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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本要點進修、訓練及研習人員應於進修、訓練及研習前檢具國外進修機構同意函,並簽訂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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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期滿未能返校服務,若需申請延長,應於期滿前二個月提出,敘明延長理由,並檢附延長計畫、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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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妥保證手續,於進修結束後應即返校復職履行義務服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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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教授證明書及成績單等有關資料,經由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審核,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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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期滿未能返校服務,若需申請延長,應於期滿前二個月提出,敘明延長理由,並檢附延長計畫、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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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教授證明書及成績單等有關資料,經由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審核,校長核定。
六、  期限與待遇:
六、  期限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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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讀博士學位以不影響單位內之教學或業務為原則且修讀期間不得超過四年,經單位推薦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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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讀博士學位以不影響單位內之教學或業務為原則且修讀期間不得超過四年,經單位推薦校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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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留職停薪。但特殊情形專案報准者,得予帶職帶薪至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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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留職停薪。但特殊情形專案報准者,得予帶職帶薪至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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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訓練研習其目的與教學研究或業務有關,在訓練研習期間單位能分擔且不影響教學或業務,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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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訓練研習其目的與教學研究或業務有關,在訓練研習期間單位能分擔且不影響教學或業務,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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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推薦,校方核准者,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但特殊情形專案報准者,得帶職帶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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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推薦,校方核准者,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但特殊情形專案報准者,得帶職帶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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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職員工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出國進修、訓練及研習者,除往返之機票費外原則上不再給予其他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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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職員工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出國進修、訓練及研習者,除往返之機票費外原則上不再給予其他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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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但經校方專案核准者,則依本校「教職員因公派赴國外進修、訓練及研習補助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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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但經校方專案核准者,則依本校「教職員因公派赴國外進修、訓練及研習補助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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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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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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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職員工已獲政府機關各類補助辦法補助者,如金額低於學校,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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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職員工已獲政府機關各類補助辦法補助者,如金額低於學校,補足其差額。
七、  義務及責任:
七、  義務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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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職員工出國進修、訓練及研習期間,每三個月應提出定期報告表及返國後一個月內應提出總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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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職員工出國進修、訓練及研習期間,每三個月應提出定期報告表及返國後一個月內應提出總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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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表逐級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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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表逐級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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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職員工接受學校選派或申請進修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進修計畫(包括變更進修機構、期限、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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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職員工接受學校選派或申請進修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進修計畫(包括變更進修機構、期限、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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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修主題、提前終止進修、自行回校或延遲前往等),如需變更須經校長同意,有違反者,其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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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修主題、提前終止進修、自行回校或延遲前往等),如需變更須經校長同意,有違反者,其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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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費不予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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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費不予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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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本要點核准進修、訓練及研習人員期滿應即返校復職履行服務義務,未完成服務義務不得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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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本要點核准進修、訓練及研習人員期滿應即返校復職履行服務義務,未完成服務義務不得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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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特殊經校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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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特殊經校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  義務服務期限:
八、  義務服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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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帶職帶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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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帶職帶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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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留職停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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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留職停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九、  罰則:
九、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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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規定自行變更進修、訓練及研習計畫,進修補助經費不予核銷,並賠償進修、訓練及研習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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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規定自行變更進修、訓練及研習計畫,進修補助經費不予核銷,並賠償進修、訓練及研習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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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等全部費用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
      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等全部費用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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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逾期未返校服務或返校服務未達約定服務年限或未獲續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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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逾期未返校服務或返校服務未達約定服務年限或未獲續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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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帶職帶薪進修、訓練及研習: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訓練及研習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
+
     1.帶職帶薪進修、訓練及研習: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訓練及研習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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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等全部費用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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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等全部費用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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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留職停薪進修、訓練及研習:以停薪前一個月薪資之二倍為基準,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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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留職停薪進修、訓練及研習:以停薪前一個月薪資之二倍為基準,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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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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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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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進修期間(含休學)如因離職、免職、退學、未獲續聘者,按比例核計義務年限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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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進修期間(含休學)如因離職、免職、退學、未獲續聘者,按比例核計義務年限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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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進修期滿不即時返校,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辦法」、「教師聘任規則」或「職員工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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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進修期滿不即時返校,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辦法」、「教師聘任規則」或「職員工獎懲辦法」,
     得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免職。
     得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免職。
十、  出國進修成果評核標準:
十、  出國進修成果評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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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國進修研習一年(含)以上者,於返校後二年內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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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國進修研習一年(含)以上者,於返校後二年內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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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進修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或SSCI或E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
+
      有關進修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或SSCI或E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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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al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 short  
+
      (original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 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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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國進修學位者,於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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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國進修學位者,於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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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位證書: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一年內,應向人事室繳驗進修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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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位證書: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一年內,應向人事室繳驗進修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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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論文發表: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二年內,應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有關進修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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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論文發表: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二年內,應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有關進修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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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 或SSCI或E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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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 或SSCI或E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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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 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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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 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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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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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書信(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十一、 人事室依本要點第十點規定彙整出國教職員工之進修成果提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評核,
十一、 人事室依本要點第十點規定彙整出國教職員工之進修成果提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評核,
    未提出定期及總結報告或核評未達規定者,不得再申請出國進修及補助(至評核通過日止)。職員工國
    未提出定期及總結報告或核評未達規定者,不得再申請出國進修及補助(至評核通過日止)。職員工國

在2014年2月10日 (一) 15:45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7.26高醫人字第0960006466號函公布
97.01.10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1.31高醫人字第0971100487號函公布
103.01.02 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1.29高醫人字第1031100313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水準,吸收國外學術新知,加強國際文化交流,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進修、訓練及研習包括修讀學位及有關教學研究及教育行政業務之研習及訓練。
三、  基本資格與原則:
    (一)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不含預聘教師及約聘雇職員工),在本校連續服務滿3年以上,且教師前次
      評估合格,職員工前3年考績為良等以上者始可提出申請。專案核准或選派者不受此限。
    (二)進修、訓練、研習應與教學或職務有關,學成後應對教學、研究或業務有貢獻。
    (三)以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及增加人力為原則,其原任課程或業務,推薦單位須安排適當人員擔任。
    (四)擔任學校行政主管職務,出國期限在6個月以上者,得免兼行政主管職務,未滿6個月者,須有
      適當之代理人員,並報經校長核定。
    (五)本校專任教師合聘附屬機構醫事人員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  進修、訓練及研習名額:
    (一)為免影響教學或業務,各系(所、中心)或行政單位每學年出國進修、訓練及研習人員以不超過
      十分之一為原則,不足一人得以一人計。
    (二)本校專任教師合聘附屬機構醫事人員及專案選派人員不受名額限制。
五、  申請審查程序:
    (一)出國進修、訓練及研習教職員工應填具申請書及詳細計畫等有關文件,在學校公告受理期間提
      出申請辦理。
    (二)書面審查(初審):申請者書面資料由本校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召集人指定二位
      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三)口頭報告審查(複審):必要時,申請者應依通知時間列席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
      提出口頭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四項:1.進修內容。2.進修後預期對個人成效。3.進修後
      對科系所或本校於教學、研究、服務及業務之助益。4.進修機構或指導者在國際醫學、學術或
      行政專業領域上之評價。
    (四)申請者出國進修之單位主管就進修人員之專長、進修計畫及進修後對教學、研究及工作效益予
     以評估,擇優推薦,必要時並列席會議補充說明。
    (五)學校專案選派者,得依其相關審查程序擇優推薦後逕送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審
      議。
    (六)本校專任教師合聘附屬機構醫事人員,依附屬機構及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規定辦理,
      核定名單提教師發展委員會核備。
    (七)依本要點進修、訓練及研習人員應於進修、訓練及研習前檢具國外進修機構同意函,並簽訂切結書
      辦妥保證手續,於進修結束後應即返校復職履行義務服務期限。
    (八)期滿未能返校服務,若需申請延長,應於期滿前二個月提出,敘明延長理由,並檢附延長計畫、指
      導教授證明書及成績單等有關資料,經由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審核,校長核定。
六、  期限與待遇:
    (一)修讀博士學位以不影響單位內之教學或業務為原則且修讀期間不得超過四年,經單位推薦校方核准
      後,留職停薪。但特殊情形專案報准者,得予帶職帶薪至多二年。
    (二)一般訓練研習其目的與教學研究或業務有關,在訓練研習期間單位能分擔且不影響教學或業務,經
      單位推薦,校方核准者,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但特殊情形專案報准者,得帶職帶薪。
    (三)教職員工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出國進修、訓練及研習者,除往返之機票費外原則上不再給予其他補
      助。但經校方專案核准者,則依本校「教職員因公派赴國外進修、訓練及研習補助標準」(如附表)
      補助。
    (四)教職員工已獲政府機關各類補助辦法補助者,如金額低於學校,補足其差額。
七、  義務及責任:
    (一)教職員工出國進修、訓練及研習期間,每三個月應提出定期報告表及返國後一個月內應提出總結報
      告表逐級審核。
    (二)教職員工接受學校選派或申請進修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進修計畫(包括變更進修機構、期限、國家
      、進修主題、提前終止進修、自行回校或延遲前往等),如需變更須經校長同意,有違反者,其進修
      經費不予核銷。
    (三)依本要點核准進修、訓練及研習人員期滿應即返校復職履行服務義務,未完成服務義務不得再申請,
      情形特殊經校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  義務服務期限:
    (一)帶職帶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二)留職停薪者,其義務服務期限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九、  罰則:
    (一)未依規定自行變更進修、訓練及研習計畫,進修補助經費不予核銷,並賠償進修、訓練及研習期間
      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等全部費用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如逾期未返校服務或返校服務未達約定服務年限或未獲續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帶職帶薪進修、訓練及研習: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訓練及研習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
      補助等全部費用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2.留職停薪進修、訓練及研習:以停薪前一個月薪資之二倍為基準,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懲罰
      性違約金。
     3.進修期間(含休學)如因離職、免職、退學、未獲續聘者,按比例核計義務年限及賠償。
     4.進修期滿不即時返校,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辦法」、「教師聘任規則」或「職員工獎懲辦法」,
     得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免職。
十、  出國進修成果評核標準:
    (一)出國進修研習一年(含)以上者,於返校後二年內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
      有關進修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或SSCI或E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
      (original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 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二)出國進修學位者,於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位證書: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一年內,應向人事室繳驗進修學位證書。
     2.論文發表:核定進修期限屆滿後二年內,應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校名義發表有關進修學位
      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 或SSCI或E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
      、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 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
      及書信(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十一、 人事室依本要點第十點規定彙整出國教職員工之進修成果提教師發展委員會或職員工發展委員會評核,
    未提出定期及總結報告或核評未達規定者,不得再申請出國進修及補助(至評核通過日止)。職員工國
    外進修、訓練及研習得以訓練或研習報告取代論文發表。
十二、 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出國進修研習全英語授課之教學方法與技巧,得由各學院院長評估後推薦專任教師
    赴國外進修,並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其出國進修補助費用由教育部教學卓越計畫經費補助款編列,並
    專款專用。
十三、 本校附屬機構及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教職員國外進修、訓練及研習辦法另訂之。
    本校專任教師合聘附屬機構醫事人員國外進修、訓練及研習相關權利、義務及成果評核,依附屬機構及
    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規定辦理;惟進修成果須提教師發展委員會核備。
十四、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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