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內差旅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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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3.14 八十四學年度行政會議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85.04.10 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85.04.19 (85)高醫法字第031號函頒布並自85.05.01起實施
89.01.27 八十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醫務.事務聯席會議
89.05.04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會通過
89.06.08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89.07.10 (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18號函頒布.並自89.08.01起實施
91.08.29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1.10.02 高醫人字第2036號函頒布
96.04.12 九十五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9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04.27高醫人字第0960003516號函公布
101.10.18 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
101.11.19高醫人字第1011103134號函公布
102.09.12.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0.30高醫人字第1021103351號函公布

第一條  膳雜費及住宿費部分:依照附表標準核支。
第二條  交通費部分:
     一、出差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者,方式如下:
      (一)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得申請住宿費。
      (二)交通費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二、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其核報以經濟艙或標準廂票面金額核銷,本校校長、副校長
            得以商務艙或商務廂報支。
     三、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交通費補助規定:
      (一)大眾交通費:出差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二)停車費:由住家(學校)至交通站使用自己交通工具者,核實補助寄車費(檢據請
                     註明統一編號:76001900)。
      (三)計程車費: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乘坐計程車資檢據核實補助,多位出差者
                       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如無特殊理由,請盡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
                       ,每次出差申報計計程車費以不超過新台幣500元為限,超過一律以
                       500元為總額申報。 
      (四) 報名費、學費:依簽核辦理。
第三條  出差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住宿憑證者,得專案申請,由會計室審核辦理。 
第四條  台南、屏東地區出差當日往返者,交通費核實列報,膳雜費按附表標準五折列報。
第五條  至高雄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
第六條  出差日數由人事室依實際出差日期及開會時間審核。
第七條  本校附屬機構視實際需要另訂定其職員工差旅費標準,本校專題(案)計劃之主持人及研
        究助理差旅費標準得比照辦理,經費以計劃支付為原則。若計劃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辦
        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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