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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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7號函公布.doc|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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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時,參加人員資格及公假或差旅費補助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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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時,參加人員資格及公假或差旅費補助等相關規定,依本要點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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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規定,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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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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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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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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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登記有案之各種學術團體在國內主辦國際性、全國性或地方性之學術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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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登記有案之各種學術團體在國內主辦國際性、全國性或地方性之學術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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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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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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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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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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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師、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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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師、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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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應於會議及研習前一週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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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應於會議及研習前一週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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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假手續,否則不予公假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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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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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加各種學術團體舉辦之學術會議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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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加各種學術團體舉辦之學術會議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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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論文共同發表人(限一名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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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論文共同發表人(限一名且為論文之指導教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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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論文之指導教授或副教授):公假次數不限,並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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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教授):公假次數不限,並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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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表」補助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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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無論文發表者:每年得公假二次參加,但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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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無論文發表者:每年得公假二次參加,但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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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各款公假日數依實際參加會議之日數計算(含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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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各款公假日數依實際參加會議之日數計算(含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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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加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如經學校簽准核派者,則給予公假,並依「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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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加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如經學校簽准核派者,則給予公假,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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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補助。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給予公假但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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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給予公假但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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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加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者,應以其教學、研究或行政業務相關之課程為限,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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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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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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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加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者,應以其教學、研究或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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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假: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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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之課程為限,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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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補助規定: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不予補助,學校簽准核派者,依下列標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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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假: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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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補助規定: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不予補助,學校簽准核派者,依下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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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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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費:
             (一)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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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以補助往返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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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以補助往返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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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梯次者:依實際參加往返之次數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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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梯次者:依實際參加往返之次數給予補助。
             (二)住宿費及膳雜費:
             (二)住宿費及膳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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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四日(含)以內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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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四日(含)以內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五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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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補助,五日(含)以上至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超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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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至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超過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之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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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之一點五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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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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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分梯次者:按實際參加之次數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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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梯次者:按實際參加之次數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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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如獲主辦單位補助者,以不重複申請本校補助為原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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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如獲主辦單位補助者,以不重複申請本校補助為原則,如獲補助金額低於本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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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補助金額低於本校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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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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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經學校簽准核派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者,其會議註冊費、報名費或研習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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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經學校簽准核派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者,其會議註冊費、報名費或研習費,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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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附憑證申請補助。個人申請參加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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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申請參加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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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加研習、訓練或繼續教育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需切結義務期限,為受訓期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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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加研習、訓練或繼續教育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需切結義務期限,為受訓期間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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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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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履行義務期限者,應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訓練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費全部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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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履行義務期限者,應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訓練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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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校附屬機構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規定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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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全部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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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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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校附屬機構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規定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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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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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6:27所做的修訂版本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時,參加人員資格及公假或差旅費補助等相關規定,依本要點辦
     理。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係指:
          一、政府登記有案之各種學術團體在國內主辦國際性、全國性或地方性之學術會議。
          二、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
          三、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
第三條  申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師、職員工。
第四條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應於會議及研習前一週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公
     假及補助。
第五條  參加各種學術團體舉辦之學術會議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論文共同發表人(限一名且為論文之指導教授或
         副教授):公假次數不限,並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
          二、無論文發表者:每年得公假二次參加,但不予補助。
          前項各款公假日數依實際參加會議之日數計算(含例假日)。
第六條  參加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如經學校簽准核派者,則給予公假,並依「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
     表」補助。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給予公假但不予補助。
第七條  參加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者,應以其教學、研究或行政業務相關之課程為限,其公
     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一、公假: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規定: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不予補助,學校簽准核派者,依下列標準補助:
            (一)交通費: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以補助往返一次為限。
         2.分梯次者:依實際參加往返之次數給予補助。
            (二)住宿費及膳雜費: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四日(含)以內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五日(含
           )以上至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超過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之一點
          五倍金額。
         2.分梯次者:按實際參加之次數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
第八條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如獲主辦單位補助者,以不重複申請本校補助為原則,如獲補助金額低於本校補
     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其差額。
第九條  經學校簽准核派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者,其會議註冊費、報名費或研習費,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個
     人申請參加者不予補助。
第十條  參加研習、訓練或繼續教育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需切結義務期限,為受訓期間之二倍。
          無法履行義務期限者,應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訓練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費全部之二倍。
第十一條 本校附屬機構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規定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