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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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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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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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7號函公布.doc|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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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7號函公布.doc|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7號函公布]][[媒體:0930100047EV.doc| (English)]]</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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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時,參加人員資格及公假或差旅費補助等相關規定,依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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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時,參加人員資格及公假或差旅費補助等相關規定,依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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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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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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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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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係指:
    (一)政府登記有案之各種學術團體在國內主辦國際性、全國性或地方性之學術會議。
    (一)政府登記有案之各種學術團體在國內主辦國際性、全國性或地方性之學術會議。
    (二)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
    (二)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
    (三)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
    (三)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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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師、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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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師、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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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應於會議及研習前一週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公假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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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應於會議及研習前一週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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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參加各種學術團體舉辦之學術會議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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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假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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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論文共同發表人(限一名且為論文之指導教授或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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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參加各種學術團體舉辦之學術會議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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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論文共同發表人(限一名且為論文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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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或副教授):
       公假次數不限,並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
       公假次數不限,並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
    (二)無論文發表者:每年得公假二次參加,但不予補助。
    (二)無論文發表者:每年得公假二次參加,但不予補助。
    前項各款公假日數依實際參加會議之日數計算(含例假日)。
    前項各款公假日數依實際參加會議之日數計算(含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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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參加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如經學校簽准核派者,則給予公假,並依「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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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參加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如經學校簽准核派者,則給予公假,並依「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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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給予公假但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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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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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參加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者,應以其教學、研究或行政業務相關之課程為限,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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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給予公假但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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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參加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者,應以其教學、研究或行政業務相關之課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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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一)公假: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一)公假: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規定: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不予補助,學校簽准核派者,依下列標準補助:
    (二)補助規定: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不予補助,學校簽准核派者,依下列標準補助:
第26行: 第30行:
                (2)分梯次者:依實際參加往返之次數給予補助。
                (2)分梯次者:依實際參加往返之次數給予補助。
              2. 住宿費及膳雜費:
              2. 住宿費及膳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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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四日(含)以內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五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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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四日(含)以內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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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至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超過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之一點五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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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五日(含)以上至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超過三十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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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之一點五倍金額。
               (2)分梯次者:按實際參加之次數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
               (2)分梯次者:按實際參加之次數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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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如獲主辦單位補助者,以不重複申請本校補助為原則,如獲補助金額低於本校補助標準者,得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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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如獲主辦單位補助者,以不重複申請本校補助為原則,如獲補助金額低於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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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憑證申請補助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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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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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經學校簽准核派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者,其會議註冊費、報名費或研習費,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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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經學校簽准核派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者,其會議註冊費、報名費或研習費,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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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申請參加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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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申請參加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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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參加研習、訓練或繼續教育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需切結義務期限,為受訓期間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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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參加研習、訓練或繼續教育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需切結義務期限,為受訓期間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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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履行義務期限者,應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訓練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費全部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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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履行義務期限者,應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訓練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費全部之二倍。
十一、 本校附屬機構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規定另訂之。
十一、 本校附屬機構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規定另訂之。
十二、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二、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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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3月28日 (四) 14:17的目前修訂版本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7號函公布 (English)
                      
一、 本校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時,參加人員資格及公假或差旅費補助等相關規定,依本要點
   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係指:
    (一)政府登記有案之各種學術團體在國內主辦國際性、全國性或地方性之學術會議。
    (二)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
    (三)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
三、 申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師、職員工。
四、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應於會議及研習前一週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
   公假及補助。
五、 參加各種學術團體舉辦之學術會議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論文共同發表人(限一名且為論文之指導
       教授或副教授):
       公假次數不限,並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
    (二)無論文發表者:每年得公假二次參加,但不予補助。
    前項各款公假日數依實際參加會議之日數計算(含例假日)。
六、 參加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如經學校簽准核派者,則給予公假,並依「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
   表」補助。
   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給予公假但不予補助。
七、 參加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者,應以其教學、研究或行政業務相關之課程為限,
   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一)公假: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規定: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不予補助,學校簽准核派者,依下列標準補助:
              1. 交通費: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以補助往返一次為限。
                (2)分梯次者:依實際參加往返之次數給予補助。
              2. 住宿費及膳雜費: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四日(含)以內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
               補助,五日(含)以上至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超過三十日之
               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之一點五倍金額。
                (2)分梯次者:按實際參加之次數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
八、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如獲主辦單位補助者,以不重複申請本校補助為原則,如獲補助金額低於本校
   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其差額。
九、 經學校簽准核派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者,其會議註冊費、報名費或研習費,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
   個人申請參加者不予補助。
十、 參加研習、訓練或繼續教育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需切結義務期限,為受訓期間之二倍。
   無法履行義務期限者,應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訓練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費全部之二倍。
十一、 本校附屬機構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規定另訂之。
十二、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