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4行: 第4行:
:::::::::[[媒體: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7號函公布.doc|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7號函公布]]</font>
:::::::::[[媒體: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7號函公布.doc|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7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一、 本校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時,參加人員資格及公假或差旅費補助等相關規定,依本要點
+
一、  本校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時,參加人員資格及公假或差旅費補助等相關規定,依本要點
-
      辦理。
+
    辦理。
-
二、 本要點所稱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係指:
+
二、  本要點所稱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係指:
-
     (一)政府登記有案之各種學術團體在國內主辦國際性、全國性或地方性之學術會議。
+
    (一)政府登記有案之各種學術團體在國內主辦國際性、全國性或地方性之學術會議。
-
     (二)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
+
    (二)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
-
     (三)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
+
    (三)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
-
三、 申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師、職員工。
+
三、  申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師、職員工。
-
四、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應於會議及研習前一週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公假及補助。
+
四、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應於會議及研習前一週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公假及補助。
-
五、 參加各種學術團體舉辦之學術會議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
五、  參加各種學術團體舉辦之學術會議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論文共同發表人(限一名且為論文之指導教授或副教授):公假次
+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論文共同發表人(限一名且為論文之指導教授或副教授):
-
            數不限,並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
+
       公假次數不限,並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
-
     (二)無論文發表者:每年得公假二次參加,但不予補助。
+
    (二)無論文發表者:每年得公假二次參加,但不予補助。
-
      前項各款公假日數依實際參加會議之日數計算(含例假日)。
+
    前項各款公假日數依實際參加會議之日數計算(含例假日)。
-
六、 參加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如經學校簽准核派者,則給予公假,並依「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個人申請
+
六、  參加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如經學校簽准核派者,則給予公假,並依「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
-
        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給予公假但不予補助。
+
    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給予公假但不予補助。
-
七、 參加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者,應以其教學、研究或行政業務相關之課程為限,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
七、  參加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者,應以其教學、研究或行政業務相關之課程為限,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
     (一)公假: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
    (一)公假: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
     (二)補助規定: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不予補助,學校簽准核派者,依下列標準補助:
+
    (二)補助規定: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不予補助,學校簽准核派者,依下列標準補助:
-
          1. 交通費:
+
              1. 交通費:
-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以補助往返一次為限。
+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以補助往返一次為限。
-
           (2)分梯次者:依實際參加往返之次數給予補助。
+
               (2)分梯次者:依實際參加往返之次數給予補助。
-
         2. 住宿費及膳雜費:
+
             2. 住宿費及膳雜費:
-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四日(含)以內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五日(含)以上至三十日之期
+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四日(含)以內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五日(含)
-
                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超過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之一點五倍金額。
+
               以上至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超過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之一點五倍金額。
-
          (2)分梯次者:按實際參加之次數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
+
               (2)分梯次者:按實際參加之次數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
-
八、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如獲主辦單位補助者,以不重複申請本校補助為原則,如獲補助金額低於本校補助標準者,得檢附
+
八、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如獲主辦單位補助者,以不重複申請本校補助為原則,如獲補助金額低於本校補助標準者,得檢附
-
        憑證申請補助其差額。
+
    憑證申請補助其差額。
-
九、 經學校簽准核派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者,其會議註冊費、報名費或研習費,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
+
九、  經學校簽准核派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者,其會議註冊費、報名費或研習費,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
-
        個人申請參加者不予補助。
+
    個人申請參加者不予補助。
-
十、 參加研習、訓練或繼續教育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需切結義務期限,為受訓期間之二倍。
+
十、  參加研習、訓練或繼續教育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需切結義務期限,為受訓期間之二倍。
-
        無法履行義務期限者,應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訓練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費全部之二倍。
+
    無法履行義務期限者,應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訓練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費全部之二倍。
-
十一、 本校附屬機構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規定另訂之。
+
十一、 本校附屬機構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規定另訂之。
-
十二、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十二、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5年11月20日 (五) 10:54所做的修訂版本

93.12.15九十三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12.2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7號函公布
                      
一、  本校教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時,參加人員資格及公假或差旅費補助等相關規定,依本要點
    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係指:
    (一)政府登記有案之各種學術團體在國內主辦國際性、全國性或地方性之學術會議。
    (二)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
    (三)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
三、  申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師、職員工。
四、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應於會議及研習前一週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公假及補助。
五、  參加各種學術團體舉辦之學術會議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論文主發表人、論文共同發表人(限一名且為論文之指導教授或副教授):
       公假次數不限,並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
    (二)無論文發表者:每年得公假二次參加,但不予補助。
    前項各款公假日數依實際參加會議之日數計算(含例假日)。
六、  參加各行政業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會議,如經學校簽准核派者,則給予公假,並依「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
    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給予公假但不予補助。
七、  參加短期研習(三個月以內)、訓練或繼續教育者,應以其教學、研究或行政業務相關之課程為限,其公假及補助規定如下:
    (一)公假: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規定:個人申請參加並經學校核准者不予補助,學校簽准核派者,依下列標準補助:
              1. 交通費: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以補助往返一次為限。
                (2)分梯次者:依實際參加往返之次數給予補助。
              2. 住宿費及膳雜費:
                (1)會期連續未分梯次者:四日(含)以內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五日(含)
                以上至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超過三十日之期間,每日僅補助膳雜費之一點五倍金額。
                (2)分梯次者:按實際參加之次數依本校「教師、職員工旅費標準表」補助。
八、  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如獲主辦單位補助者,以不重複申請本校補助為原則,如獲補助金額低於本校補助標準者,得檢附
    憑證申請補助其差額。
九、  經學校簽准核派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者,其會議註冊費、報名費或研習費,得檢附憑證申請補助。
    個人申請參加者不予補助。
十、  參加研習、訓練或繼續教育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需切結義務期限,為受訓期間之二倍。
    無法履行義務期限者,應依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訓練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費全部之二倍。
十一、 本校附屬機構職員工參加國內各種會議及研習規定另訂之。
十二、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