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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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0%AA%B6%AF%C2%E5%BE%C7%A4%6A%BE%C7%B1%D0%B1%C2%A5%F0%B0%B2%AC%E3%A8%73%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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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0.19高醫人字第0960008632號函公布.doc|96.10.19高醫人字第096000863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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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7.26九十五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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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0.19高醫人字第096000863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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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教授充實新知,並提升學術水準,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教授充實新知,並提升學術水準,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專任教授。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專任教授。

在2010年7月12日 (一) 11:43所做的修訂版本

83.3.13第十屆第十五次董事會通過
96.7.26九十五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96.10.19高醫人字第096000863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教授充實新知,並提升學術水準,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專任教授。
第三條	  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授每連續服務滿七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
           期,連續服務滿七年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年,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得申請。
           一、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者。
           二、曾經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者,仍於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者。
           三、教授曾經核准休假研究,返校服務連續未滿七學期者。
           四、前項年資採計規定如下:
              (一)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
                  1.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並依規定鐘點數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年資得
                    採計。
                  2.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但未依規定返校授課,其年資不予採計。
                  3.借調期間逾四年,其超過部份年資不予採計。
              (二)曾經核准留職在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者:於學校核准其休假研究時,其留職
                  期間應併計於休假研究期間內,並予扣減,因公務經核准奉派出國者,得不予扣
                  減。
              (三)曾停聘後復職或因育嬰留職停薪者:其服務年資之計算,應扣除其未到校授課期
                  間後,再行合併計算。
              (四)分段休假研究者,其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第四條    一、本校教授休假研究之申請統一於每年三月辦理下一學年度之案件,申請時應檢附計畫
              書。
           二、合聘於本校附設醫院之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時 ,須經合聘單位同意,始得提出申請。
第五條	  教授休假研究為一學年者,經學校核准後,得以學期為單位分段辦理。分段休假研究,
           應於核准之日起兩年內完成,逾期視同自動放棄。休假研究期間經核准後,不得擅自變
           更。
第六條	  各學院(中心)教授休假研究名額每學年度不得超過該學院(中心)專任教授總人數百分之
           十五,其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之。申請人數如超過時,由院(中心)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決定之。
第七條	  各系、所(組)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應以不影響教學為原則,其原擔任課程應由系所(組)
           教師分擔,不得因此增加專兼任教師員額。
第八條	  教授擔任本校行政主管,因而無法申請休假研究者,於卸任主管職務後,其休假研究優
           先予以考慮。
第九條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留職留薪,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報到服務,並於返校服務三
           個月內就研究成果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條	  教授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不得擔任其他校內外專任有給職務。違
           反規定者,應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繳回休假研究期間所發之薪給。
第十ㄧ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