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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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專任教授。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專任教授。
第三條  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授每連續服務滿七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期,連續服務滿七
第三條  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授每連續服務滿七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期,連續服務滿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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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年,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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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年,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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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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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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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經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者,仍於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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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經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者,仍於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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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授曾經核准休假研究,返校服務連續未滿七學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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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授曾經核准休假研究,返校服務連續未滿七學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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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前項年資採計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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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前項年資採計規定如下:
             (一)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
             (一)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
                 1.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並依規定鐘點數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年資得採計。
                 1.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並依規定鐘點數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年資得採計。
第25行: 第25行:
             (四)分段休假研究者,其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四)分段休假研究者,其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第四條  一、本校教授休假研究之申請統一於每年三月辦理下一學年度之案件,申請時應檢附計畫書。
第四條  一、本校教授休假研究之申請統一於每年三月辦理下一學年度之案件,申請時應檢附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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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聘於本校附設醫院之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時 ,須經合聘單位同意,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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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聘於本校附設醫院之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時 ,須經合聘單位同意,始得提出申請。
第五條  教授休假研究為一學年者,經學校核准後,得以學期為單位分段辦理。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兩
第五條  教授休假研究為一學年者,經學校核准後,得以學期為單位分段辦理。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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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內完成,逾期視同自動放棄。休假研究期間經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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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內完成,逾期視同自動放棄。休假研究期間經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
第六條  各學院(中心)教授休假研究名額每學年度不得超過該學院(中心)專任教授總人數百分之十五,其不足一
第六條  各學院(中心)教授休假研究名額每學年度不得超過該學院(中心)專任教授總人數百分之十五,其不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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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者,以一人計之。申請人數如超過時,由院(中心)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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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者,以一人計之。申請人數如超過時,由院(中心)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第七條  各系、所(組)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應以不影響教學為原則,其原擔任課程應由系所(組)教師分擔,不得
第七條  各系、所(組)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應以不影響教學為原則,其原擔任課程應由系所(組)教師分擔,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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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增加專兼任教師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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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增加專兼任教師員額。
第八條  教授擔任本校行政主管,因而無法申請休假研究者,於卸任主管職務後,其休假研究優先予以考慮。
第八條  教授擔任本校行政主管,因而無法申請休假研究者,於卸任主管職務後,其休假研究優先予以考慮。
第九條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留職留薪,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報到服務,並於返校服務三個月內就研究成果
第九條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留職留薪,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報到服務,並於返校服務三個月內就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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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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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條  教授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不得擔任其他校內外專任有給職務。違反規定者,應提報教
第十條  教授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不得擔任其他校內外專任有給職務。違反規定者,應提報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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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繳回休假研究期間所發之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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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繳回休假研究期間所發之薪給。
第十ㄧ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ㄧ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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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0日 (五) 11:51所做的修訂版本

82.02.11院務會議通過
82.03.13第十屆第十五次董事會通過
82.04.03﹙82﹚法字第0017號公布
83.3.13第十屆第十五次董事會通過
96.7.26九十五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96.10.19高醫人字第096000863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教授充實新知,並提升學術水準,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專任教授。
第三條  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授每連續服務滿七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期,連續服務滿七
     年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年,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
     一、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者。
     二、曾經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者,仍於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者。
     三、教授曾經核准休假研究,返校服務連續未滿七學期者。
     四、前項年資採計規定如下:
            (一)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
                1.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並依規定鐘點數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年資得採計。
                2.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但未依規定返校授課,其年資不予採計。
                3.借調期間逾四年,其超過部份年資不予採計。
            (二)曾經核准留職在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者:於學校核准其休假研究時,其留職期間應併計於休
            假研究期間內,並予扣減,因公務經核准奉派出國者,得不予扣減。
            (三)曾停聘後復職或因育嬰留職停薪者:其服務年資之計算,應扣除其未到校授課期間後,再行合併
         計算。
            (四)分段休假研究者,其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第四條  一、本校教授休假研究之申請統一於每年三月辦理下一學年度之案件,申請時應檢附計畫書。
     二、合聘於本校附設醫院之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時 ,須經合聘單位同意,始得提出申請。
第五條  教授休假研究為一學年者,經學校核准後,得以學期為單位分段辦理。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兩
     年內完成,逾期視同自動放棄。休假研究期間經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
第六條  各學院(中心)教授休假研究名額每學年度不得超過該學院(中心)專任教授總人數百分之十五,其不足一
     人者,以一人計之。申請人數如超過時,由院(中心)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第七條  各系、所(組)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應以不影響教學為原則,其原擔任課程應由系所(組)教師分擔,不得
     因此增加專兼任教師員額。
第八條  教授擔任本校行政主管,因而無法申請休假研究者,於卸任主管職務後,其休假研究優先予以考慮。
第九條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留職留薪,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報到服務,並於返校服務三個月內就研究成果
     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條  教授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不得擔任其他校內外專任有給職務。違反規定者,應提報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繳回休假研究期間所發之薪給。
第十ㄧ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