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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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9.21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二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88.10.16第十三屆第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依教育部89.04.10台(八九)審字第八九0四一九0一號函辦理
89.05.11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89.05.27第十三屆董事會第六次常會通過
經教育部89.06.28台(八九)審字第八九0七六0三一號函同意備查
89.07.10(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20號函頒布
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11.08高醫人字第0991105717號函公布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3.04 高醫人字第1021100540號函公布
102.10.17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11.05高醫人字第1021103449號函公布
105.05.19一O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12.30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03 10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1.21 高醫人字第1081100170號函公布
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8.05.24 高醫人字第1081101803號函公布
108.10.03 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10.22 高醫人字第1081103598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
第4條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由下列人員組成,並由校長聘兼之: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二、遴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一) 教師會代表:由教師會推選教授代表一人。
          (二) 學院(含通識教育中心)代表: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選舉最近三年內曾發表著作SCI/SCIE/SSCI/EI/A&HCI/TSSCI/THCI論文或社會人文科學類
               第二級期刊 或具審查制度的專書之教授代表二人;另超過五十人教師之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以每五十人增加一人,餘類推之。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
               並得列候補委員二名,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代表出缺時由其所屬學院候補委員遞補。
        本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之系級及院級教評會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如未達總額三分之ㄧ比例時,校長得自專任教授名冊中擇聘之。
        教師兼任本學校法人之職務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第5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6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具教授資格且非本委員會委員代理,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遴選委員若於任期內未出席會議
        達二次,經校教評會認定後,予以解職,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惟校內上課或參加重要會議,如教育部、科技部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在
        此限。
第7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8條	除教師升等另依特別規定外,本委員會之召開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予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9條	本委員會委員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有下列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主論文及代表著作之共同作者。
        四、相關利害關係人。
        五、依其他法律或規定應予迴避。
第10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11條	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12條	本校設校、院級、系級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聘任等相關事項,其程序應由各院級、系級教評會先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報本委員會審議。學校
        基於校務發展需要,延攬已具教育部副教授、教授部證資格者,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13條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而系級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時,院級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校教評會對院級教評會有類似情形者亦同。
第14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