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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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9.21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二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88.10.16第十三屆第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依教育部89.04.10台(八九)審字第八九0四一九0一號函辦理
89.05.11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89.05.27第十三屆董事會第六次常會通過
經教育部89.06.28台(八九)審字第八九0七六0三一號函同意備查
89.07.10(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20號函頒布
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11.08高醫人字第0991105717號函公布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3.04 高醫人字第1021100540號函公布
102.10.17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11.05高醫人字第1021103449號函公布
             
一、  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獎懲、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
    及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
四、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至二十九人,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由下列
    人員組成,並由校長聘兼之﹕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1人)、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附設中和紀念
    醫院院長及各學院院長。
    (二)遴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1.教師會代表:由教師會推選教授代表一人。
     2.學院代表:各學院選舉教授代表二人;另超過五十人教師之學院,以每五十人增
      加一人,餘類推之。由校長自學院代表名單中擇聘之。
    本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學院之系級及院級教評會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如未達總額三分之ㄧ比例時,校長得自專任教授名冊中擇聘之。
五、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
    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六、  本委員會開會時,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具教授資格且非本委員會委員
    代理,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遴選委員若無故不出席本委員會兩次以上,
    經本委員會認定不宜再任時,得予解職,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七、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十、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十一、 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十二、 本校設校、學院、系(所、中心)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聘任等相關事項,
    其程序應由各學院、系(所、中心) 教評會先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報本委員會
    審議。學校基於校務發展需要,延攬已具教育部教授部證資格者,得依相關規定辦
    理。
    有關「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準則」另訂定之。
十三、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中心)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
    規定明顯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似情
    形者亦同。
十四、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