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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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8.09.21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二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88.10.16第十三屆第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依教育部89.04.10台(八九)審字第八九0四一九0一號函辦理
                         89.05.11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89.05.27第十三屆董事會第六次常會通過
                         經教育部89.06.28台(八九)審字第八九0七六0三一號函同意備查
                         89.07.10(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20號函頒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獎懲、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
          及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並由校長聘請兼任之﹕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院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教學副院長。
          二、遴選委員﹕校長由各院、系(所)務會議遴選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名冊中擇聘
              之,其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三、由教師會推選教授代表一人。
          前項遴選委員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
          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提請辭兼,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委員若無故不出席本委
          員會會議報請校長解聘,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含) 以上贊同為通過。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十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一條  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十二條	 本校設校、院、系(所)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聘任等相關事項,其程序應
          由各院、系(所)及通識教育中心先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報本委員會審議。
          有關「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
          員會設置要點」另訂定之。
第十三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律規定明
          顯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似情形者亦
          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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