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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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一條  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十一條  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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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校設校、學院(中心)、系(所、組)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聘任等相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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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校設校、學院(中心)、系(所、組)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聘任等相關事
           項,其程序應由各、學院(中心)、系(所、組)先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報本委員
           項,其程序應由各、學院(中心)、系(所、組)先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報本委員
           會審議。
           會審議。
           有關「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
           有關「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
           員會設置要點」另訂定之。
           員會設置要點」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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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律規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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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律規定明
           顯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似情形者亦
           顯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似情形者亦
           同。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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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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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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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11月9日 (二) 14:25所做的修訂版本

88.09.21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二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88.10.16第十三屆第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依教育部89.04.10台(八九)審字第八九0四一九0一號函辦理
89.05.11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89.05.27第十三屆董事會第六次常會通過
經教育部89.06.28台(八九)審字第八九0七六0三一號函同意備查
89.07.10(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20號函頒布
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11.08高醫人字第09911057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及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獎懲、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
          及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由下列人員
          組成,並由校長聘請兼任之﹕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院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教學副院長。
          二、遴選委員﹕校長由各學院(中心)、系(所、組)教授中中擇聘之,其人數不得少
              於當然委員。
          三、由教師會推選教授代表一人。
          前項遴選委員得置候補委員若干人。遴選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
          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委員若無故不出席本委
          員會會議報請校長解聘,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含) 以上贊同為通過。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十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一條  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十二條 本校設校、學院(中心)、系(所、組)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聘任等相關事
          項,其程序應由各、學院(中心)、系(所、組)先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報本委員
          會審議。
          有關「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
          員會設置要點」另訂定之。
第十三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律規定明
          顯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似情形者亦
          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