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著作外審審查委員遴聘及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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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15 108學年度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9.08.19 高醫人字第1091102565號函公布
                        
一、為辦理新聘、升等教師資格審定之著作外審作業,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0條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第16條訂定本原則。
二、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之著作外審審查委員(以下簡稱外審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審委員以具有教育部審定教授資格且持續有發表論文者為原則。
    (二)外審委員研究領域應符合送審教師之學術專長,如送審教師之送審著作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著作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
    (三)外審委員不得低階高審。送審副教授(含)以下資格審定案,若具教授資格之適當人選不足,則得於註明緣由後,推薦具有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
        資格者為外審委員,惟不得超過該級教評會推薦人數三分之一。
    (四)通識教育類教師以技術報告或藝術類科作品送審者,外審委員應儘量遴選兼具實務經驗者擔任。必要時,亦得遴選未具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
        但其成就具備公認相當教授水準者擔任之,包括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或與產業相關之研究機構相當教授級之研究員。
三、外審委員如有以下情形者,應迴避審查: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主論文及代表著作之共同作者。
    (四)相關利害關係人。
    (五)依其他法律或規定應予迴避。
四、外審委員之選定,為兼顧外審委員遴選之公平性與平衡性,宜遵循下列原則辦理:
    (一)同一案件避免均由同一校系之教授擔任審查。
    (二)送審教師畢業學校之教授盡可能迴避審查(尤其是畢業時間十年以內,且為同一系所者)。
    (三)與送審教師為同校系且同時期畢業者盡可能迴避審查。
    (四)曾與送審教師共同參與相關研究者盡可能迴避審查。
    (五)針對特殊領域,國內遴選適當之外審委員不易,可遴選國外之教授擔任外審委員。
五、本原則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