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研究輔導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2年12月12日 (三) 09:08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0.01.11 高醫心教字第100110007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評估結果在研究部分未達標準之教師,
    優先納入輔導機制。
第三條 輔導程序: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估結果在研究部分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需輔導之教師,填具研究
      輔導需求表後送至本中心。其他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教師亦可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比照此程序輔導。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並對提出研究輔導需求教師安排適當之研究輔導者(以下簡稱輔導者),進行研究
      輔導及協助。
        三、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教師所屬系所教評會,供聘任之參考。
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5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並推薦研究傑出教師擔任委員。
第五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第六條 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研究輔導開始後三年內,接受輔導之教師在研究部分達教師評估準則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並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給予其輔導者獎勵金,以一篇為限。(期刊排名比照本校
    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三萬元。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二萬元。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以上至五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一萬元。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估準則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第七條 獎勵金由本中心科室經費編列預算。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