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研究輔導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1年1月11日 (二) 17:09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0.01.11 高醫心教字第100110007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
         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評估結果在
         研究部分未達標準之教師,優先納入輔導機制。
第三條	 輔導程序: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估結果在研究部分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
             需輔導之教師,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後送至本中心。其他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教師亦可
             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比照此程序輔導。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並對提出研究輔導需求教師安排適當之研究輔導者(以
             下簡稱輔導者),進行研究輔導及協助。
         三、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教師所屬系所教
             評會,供聘任之參考。
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5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並推薦研究傑出
         教師擔任委員。
第五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第六條	 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研究輔導開始後三年內,接受輔導之教師在研究部分達教師評估準則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
         ,並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給
         予其輔導者獎勵金,以一篇為限。(期刊排名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三萬元。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二萬元。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以上至五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一萬元。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估準則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第七條	 獎勵金由本中心科室經費編列預算。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