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研究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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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0.01.11 高醫心教字第1001100070號函公布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01.24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24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評估結果在研究部分未達標準之教師,優先納入
     輔導機制。
第三條  輔導程序: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估結果在研究部分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需輔導之教師,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後
       送至本中心。其他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教師亦可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比照此程序輔導。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並對提出研究輔導需求教師安排適當之研究輔導者(以下簡稱輔導者),進行研究輔導及協助。
     三、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教師所屬系所教評會,供聘任之參考。
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5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並推薦研究傑出教師擔任委員。
第五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第六條  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研究輔導開始後三年內,接受輔導之教師在研究部分達教師評估準則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並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
     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給予其輔導者獎勵金,以一篇為限。(期刊排名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
     獎勵金額以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獎勵三萬點。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獎勵二萬點。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以上至五十(含)以內,獎勵一萬點。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獎勵五千點。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估準則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獎勵五千點。
第七條  獎勵金由本中心編列科室預算,惟每年獎勵金額之點值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請校長核定。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