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論文獎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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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0399.doc|100.01.27高醫研發字第100110039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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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28一○○學年度第一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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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10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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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3730.doc|100.12.07高醫研發字第1001103730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第一條  為鼓勵學術研究,提高本校學術水準,訂定本要點。
第一條  為鼓勵學術研究,提高本校學術水準,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教師研究論文之獎勵案件,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負責審查。
第二條  教師研究論文之獎勵案件,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負責審查。
第三條  獎勵對象:
第三條  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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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專任教師以本校名義,發表於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SCIE、SSCI、EI、A&HCI、T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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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教師(含專任、兼任、合聘、講座、客座及名譽教授)以本校名義,發表於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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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CICore期刊引證報告所收錄之期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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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I、SSCI、EI、A&HCI、TSSCI、THCI Core期刊引證報告所收錄之期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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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皆可申請,但同一篇論文僅得由一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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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教師以本校名義於近十年內發表之論文,於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曾被ESI資料庫收錄為高被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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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校外合作論文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但以本校之名義發表者,亦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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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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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請人於受獎時,需仍為本校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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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皆可申請,但同一篇論文僅得由一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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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外合作論文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但以本校之名義發表者,亦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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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篇論文以獎勵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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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請人於受獎時,仍須符合本條第一項之教師身份。
第四條  申請方式:符合本要點第三條所規定之教師,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提出申請;但若為本校合聘為附屬
第四條  申請方式:符合本要點第三條所規定之教師,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提出申請;但若為本校合聘為附屬
           醫療機構之教師及加聘附屬機構十二小時(含)以上之教師,則向附屬機構提出申請。
           醫療機構之教師及加聘附屬機構十二小時(含)以上之教師,則向附屬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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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表。
           一、申請表。
           二、論文抽印本(或影印本)。
           二、論文抽印本(或影印本)。
-
           三、該論文在所屬領域之排名證明(以論文發表年度之最新版之SCIE、SSCI、 EI、A&HCI、T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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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該論文在所屬領域之排名證明(以論文發表年度之最新版之SCI、SCIE、SSCI、 EI、A&HCI、TSSCI、
               THCI Core期刊引證報告為依據)。
               THCI Core期刊引證報告為依據)。
           四、本校教師論文上網登錄證明文件。
           四、本校教師論文上網登錄證明文件。
第五條  獎勵金額計算方式:
第五條  獎勵金額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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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獎勵金額為單位基數獎金與個人所獲之總點數之乘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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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獎勵金額為單位基數獎金與個人所獲之總點數之乘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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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刊登於SCIE或SSCI,其Impact Factor(簡稱I.F.)達5以上之學術期刊者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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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刊登於SCI或SSCI,其Impact Factor(簡稱I.F.)達5.0以上之學術期刊者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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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I.F.達20(含)以上者,每篇獎 助5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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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I.F.達20.0(含)以上者,每篇獎助5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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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I.F.達15分(含)至20分(不含)者,每篇獎助3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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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I.F.達15.0(含)至20.0(不含)者,每篇獎助3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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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I.F.達10分(含)至15分(不含)者,每篇獎助2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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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I.F.達10.0(含)至15.0(不含)者,每篇獎助2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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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I.F.達5(含)至10(不含)者,每篇獎助1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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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I.F.達5.0(含)至10.0(不含)者,每篇獎助1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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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刊登於SCIE或SSCI,其I.F. 5以下之學術期刊者,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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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刊登於SCI或SSCI,其I.F.未達5.0之學術期刊者,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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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排名於前百分之二十(含)者,獎助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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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名於前百分之十(含)者,獎助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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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名於前百分之二十(不含)至百分之四十(含)者,獎助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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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名於前百分之十(不含)至百分之二十()者,獎助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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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名於前百分之四十(不含)以下者,獎助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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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排名於前百分之二十(不含)至百分之四十(含)者,獎助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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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刊登於高雄醫學科學雜誌者,獎助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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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排名於前百分之四十(不含)至百分之六十()者,獎助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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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刊登於EI、A&HCI、TSSCI、THCI Core列名之學術期刊者,獎助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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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刊登於高雄醫學科學雜誌者,獎助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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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校外合作論文刊登於SCIE、SSCI、EI、A&HCI、TSSCI、THCI Core期刊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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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刊登於EI、A&HCI、TSSCI、THCI Core列名之學術期刊者,獎助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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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以本校名義發表者,每篇獎助2點。I.F.達10.0(含)以上者,依個案處理。
+
     五、校外合作論文刊登於SCI、SSCI、EI、A&HCI、TSSCI、THCI Core期刊(須排名前60%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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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之獎勵金依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計算;綜合評論及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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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但以本校名義發表者,每篇獎助2點。I.F.達10.0(含)以上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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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view, communication, brief report)以0.7倍計算;病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 
+
       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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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tterto editor, comment)以0.5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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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之獎勵金依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計算;綜合評論及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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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發表於本校加強之“重點領域”獎助學術期刊者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
       (review, communication, brief report)以0.7倍計算;病例報告及書信(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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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發表於本校加強之“重點領域”期刊論文(期刊目錄及相關規範另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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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以0.5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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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排名於前百分之四十(含)者, 每篇增加獎助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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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發表於本校加強之“重點領域”獎助學術期刊(期刊目錄及相關規範另定之)者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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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排名於百分之四十(不含)以下者,或刊登於EI、A&HCI、TSSCI、THCI Core列名之學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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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名於前百分之四十(含)者, 每篇增加獎助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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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者,每篇增加獎助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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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名於百分之四十(不含)至百分之六十(含)者,或刊登於EI、A&HCI、TSSCI、THCI C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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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ESI資料庫收錄之被引用次數達前百分之一之高被引論文(highly cited papers)獎助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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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名之學術期刊者,每篇增加獎助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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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通訊或非第一作者以0.4倍計算;每篇僅獎助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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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若刊登之期刊同時被歸類為二個(含)以上研究領域者,基本點數與重點領域加分點數應擇優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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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自發表年度起算十年內之原始著作,於前一年度曾被ESI資料庫收錄為被引用次數於該研究領域達前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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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高被引用論文(highly cited papers),每篇獎助50點;綜合評論及簡報以0.7倍計算;病例報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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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信以0.5倍計算;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0.4倍計算;每篇僅獎助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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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專任教師以外之本校教師以本校名義發表論文者,其獎勵依本辦法獎勵方式之百分之三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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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申請獎勵之論文若專任教師已申請,其他教師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六條  獎勵金每年頒發,單位基數獎金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由校長核定。
第六條  獎勵金每年頒發,單位基數獎金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由校長核定。
第七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依情況因應補助多寡。
第七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依情況因應補助多寡。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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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2月9日 (五) 09:02所做的修訂版本

91.02.05 (九一)高醫研法字第00二號函頒布
92.09.12高醫校法第0920100036號函公布
94.12.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6號公布
96.07.12 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8.29 高醫研發字第0960006755號函公布
97.03.11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
97.03.18 校務首長暨學院院長聯席會議第五次會議通過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05.13高醫研發字第0971102198號函公布
97.11.04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98.02.12九十七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8.03.10高醫研發字第0981100910號函公布
99.09.2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1.27高醫研發字第1001100399號函公布
100.09.28一○○學年度第一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100.11.10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2.07高醫研發字第100110373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學術研究,提高本校學術水準,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教師研究論文之獎勵案件,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負責審查。
第三條  獎勵對象:
     一、本校教師(含專任、兼任、合聘、講座、客座及名譽教授)以本校名義,發表於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
       SCI、SSCI、EI、A&HCI、TSSCI、THCI Core期刊引證報告所收錄之期刊者。
     二、本校教師以本校名義於近十年內發表之論文,於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曾被ESI資料庫收錄為高被引用
       論文者。
     三、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皆可申請,但同一篇論文僅得由一人申請。
     四、校外合作論文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但以本校之名義發表者,亦可提出申請。
     五、每篇論文以獎勵一次為限。
     六、申請人於受獎時,仍須符合本條第一項之教師身份。
第四條  申請方式:符合本要點第三條所規定之教師,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提出申請;但若為本校合聘為附屬
          醫療機構之教師及加聘附屬機構十二小時(含)以上之教師,則向附屬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論文抽印本(或影印本)。
          三、該論文在所屬領域之排名證明(以論文發表年度之最新版之SCI、SCIE、SSCI、 EI、A&HCI、TSSCI、
              THCI Core期刊引證報告為依據)。
          四、本校教師論文上網登錄證明文件。
第五條  獎勵金額計算方式:
     一、獎勵金額為單位基數獎金與個人所獲之總點數之乘積值。
     二、刊登於SCI或SSCI,其Impact Factor(簡稱I.F.)達5.0以上之學術期刊者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一)I.F.達20.0(含)以上者,每篇獎助500點。
       (二)I.F.達15.0(含)至20.0(不含)者,每篇獎助300點。
       (三)I.F.達10.0(含)至15.0(不含)者,每篇獎助200點。
       (四)I.F.達5.0(含)至10.0(不含)者,每篇獎助100點。
     三、刊登於SCI或SSCI,其I.F.未達5.0之學術期刊者,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一)排名於前百分之十(含)者,獎助40點。
       (二)排名於前百分之十(不含)至百分之二十(含)者,獎助30點。
       (三)排名於前百分之二十(不含)至百分之四十(含)者,獎助20點。
       (四)排名於前百分之四十(不含)至百分之六十(含)者,獎助4點。
       (五)刊登於高雄醫學科學雜誌者,獎助2點。
     四、刊登於EI、A&HCI、TSSCI、THCI Core列名之學術期刊者,獎助2點。
     五、校外合作論文刊登於SCI、SSCI、EI、A&HCI、TSSCI、THCI Core期刊(須排名前60%內)
       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但以本校名義發表者,每篇獎助2點。I.F.達10.0(含)以上者,依
       個案處理。
     六、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之獎勵金依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計算;綜合評論及簡報
       (review, communication, brief report)以0.7倍計算;病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以0.5倍計算。
     七、發表於本校加強之“重點領域”獎助學術期刊(期刊目錄及相關規範另定之)者依下列標準獎助之:
       (一)排名於前百分之四十(含)者, 每篇增加獎助10點。
       (二)排名於百分之四十(不含)至百分之六十(含)者,或刊登於EI、A&HCI、TSSCI、THCI Core
          列名之學術期刊者,每篇增加獎助6點。
       (三)若刊登之期刊同時被歸類為二個(含)以上研究領域者,基本點數與重點領域加分點數應擇優計算。
     八、自發表年度起算十年內之原始著作,於前一年度曾被ESI資料庫收錄為被引用次數於該研究領域達前百分之一
       之高被引用論文(highly cited papers),每篇獎助50點;綜合評論及簡報以0.7倍計算;病例報告及
       書信以0.5倍計算;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0.4倍計算;每篇僅獎助乙次。
     九、專任教師以外之本校教師以本校名義發表論文者,其獎勵依本辦法獎勵方式之百分之三十計算。
     十、申請獎勵之論文若專任教師已申請,其他教師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六條  獎勵金每年頒發,單位基數獎金視當年度經費狀況簽由校長核定。
第七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依情況因應補助多寡。
第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