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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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7.26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96.07.26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96.08.23高醫心教字第0960006968號函公布.doc|96.08.23高醫心教字第0960006968號函公布]]
::::::::[[媒體:96.08.23高醫心教字第0960006968號函公布.doc|96.08.23高醫心教字第096000696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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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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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11 10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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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1262.doc|102.04.24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126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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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07 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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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09高醫教字第1041103634號函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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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昇本校教師教學及專業成長,整合教學資源,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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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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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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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分設下列各組,其業務執掌及功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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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發展組:提升教師教學及專業能力,促進教師自我成長;統籌教師成長系列活動,辦理教學成果獎勵,並落實教學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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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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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輔導工作,本中心得視需要設置教學輔導小組及研究輔導小組,其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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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發展企畫組:協助學校申請整體或大型補助案;建立教學成效制度;推展數位教學;執行教師發展委員會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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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臨床技能組:整合各學院臨床技能之教學資源;提升臨床技能之教學品質;負責統籌管理臨床技能學習專業教室與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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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臨床技能教學,本組得視需要設置擬人化教具教學小組、基本臨床技能教學小組、臨床技能評量小組,其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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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且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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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專長之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得置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處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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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應定期召開會議,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兼召集人),各組組長為會議成員,並得視實際需要延請校內外人員列席。中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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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於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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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中心成效及相關制度由教師發展委員會負責督導,其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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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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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2月5日 (二) 10:03的目前修訂版本

依94.11.08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51888號函准予核定
94.11.11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1號函公布
95.05.15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5.18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07.2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9號函公布
96.06.26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7.26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96.08.23高醫心教字第0960006968號函公布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04.11 10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4.24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1262號函公布
104.10.07 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廢止
104.11.09高醫教字第1041103634號函公布廢止
本法規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