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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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15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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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05.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8號函公布.doc|95.05.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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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7月9日 (五) 08:35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5.15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5.18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05.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教師發展相關事務,設教師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議教師發展中心擬定之全校性重大教師發展計畫及經費預算。
         二、督導教師發展成效。
         三、審議有關教師發展之相關規章或制度。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總幹事一名及委員十三名,均為無給職。由校長擔任主
         任委員,副校長(一名)、研發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教師發展中心主任及通識
         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三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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