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6行: 第6行: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審議通過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審議通過
:::::[[媒體:1001100888號函公布.doc|100.03.23高醫心教法字第1001100888號函公布]]
:::::[[媒體:1001100888號函公布.doc|100.03.23高醫心教法字第1001100888號函公布]]
-
</font>
+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媒體:1041103628號函公布.doc|104.11.05  高醫教字第1041103628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教師發展相關事務,設教師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教師發展相關事務,設教師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
          一、審議教師發展中心擬定之全校性重大教師發展計畫及經費預算。
+
        一、督導教師發展成效。
-
          二、督導教師發展成效。
+
        二、審議有關教師發展之相關規章或制度。
-
          三、審議有關教師發展之相關規章或制度。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總幹事一名及委員十三名,均為無給職。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一名
+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之。
-
          )、研發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教師發展中心主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
+
        二、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擔任之。
-
          遴聘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
+
        三、置委員若干人,研發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教務處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主任及通識教育中心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
          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必要時,得聘請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
        四、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主任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採無給職,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5年11月9日 (一) 09:55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5.15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5.18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05.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8號函公布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審議通過
100.03.23高醫心教法字第1001100888號函公布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4.11.05 高醫教字第104110362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教師發展相關事務,設教師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督導教師發展成效。
         二、審議有關教師發展之相關規章或制度。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之。
         二、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擔任之。
         三、置委員若干人,研發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教務處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主任及通識教育中心
           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必要時,得聘請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四、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主任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採無給職,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