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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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1554.doc|103.05.15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1554號函公布實施]]</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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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鼓勵教師進行學術研究、提高研究水準,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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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鼓勵教師進行學術研究、提高研究水準,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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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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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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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無資格申請政府機構計畫補助案之專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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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無資格申請政府機構計畫補助案之專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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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講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已向科技部、衛生福利部或其他政府機構申請但未獲得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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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講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已向科技部、衛生福利部或其他政府機構申請但未獲得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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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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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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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主持人於每學年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研究計畫申請書一式三份,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以下簡稱學研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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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主持人於每學年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研究計畫申請書一式三份,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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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申請之計畫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每人每學年以申請一題為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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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學研組)提出申請,申請之計畫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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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期限依學研組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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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每人每學年以申請一題為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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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審查程序:審查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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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期限依學研組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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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審得由研發處學研組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審查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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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審查程序:審查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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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複審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研會)審查後,送請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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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審得由研發處學研組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審查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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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研會設主任委員、總幹事各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由校長核聘之,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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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複審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研會)審查後,送請校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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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查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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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研會設主任委員、總幹事各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由校長核聘之,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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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究構想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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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查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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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術或應用價值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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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究構想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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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實施方法及步驟是否周詳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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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術或應用價值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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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對預期成果或目標完成之合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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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實施方法及步驟是否周詳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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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經費需求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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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對預期成果或目標完成之合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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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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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經費需求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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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使用於計畫書所列經費需求內容且經學研會核可之項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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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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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題研究計畫經學研會依審查意見核定金額,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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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使用於計畫書所列經費需求內容且經學研會核可之項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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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經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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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題研究計畫經學研會依審查意見核定金額,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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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校請購、核銷等相關會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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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經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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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計劃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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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校請購、核銷等相關會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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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變更等,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學研組核准後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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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計劃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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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結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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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變更等,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學研組核准後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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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計劃執行期滿二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報告一式三份,至研發處學研組,如有特殊情形,可申請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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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結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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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期滿後三個月內補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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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計劃執行期滿二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報告一式三份,至研發處學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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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計畫主持人應於本校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其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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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特殊情形,可申請延至期滿後三個月內補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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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餘經費及新計畫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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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計畫主持人應於本校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其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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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成果報告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於期中或期滿列席報告,並做為後續申請計畫之審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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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取消剩餘經費及新計畫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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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獲得本校二次補助者,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期刊論文,若未檢附期刊論文者,申請案件不予補助。期刊論文需以本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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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成果報告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於期中或期滿列席報告,並做為後續申請計畫之審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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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義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與補助計畫內容有關之SCI、SSCI、EI、A&HCI、TSSCI、THCI Core 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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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獲得本校二次補助者,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期刊論文,若未檢附期刊論文者,申請案件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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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及其附屬機構(具有專任教師資格之主治醫師)共同編列預算支應,總金額應占前一年度本校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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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論文需以本校之名義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與補助計畫內容有關之SCI、SSCI、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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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機關審查通過之專題計畫總金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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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HCI、TSSCI、THCI Core 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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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及其附屬機構(具有專任教師資格之主治醫師)共同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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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金額應占前一年度本校獲政府機關審查通過之專題計畫總金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十一、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一、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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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1日 (五) 14:59所做的修訂版本

88.07.09(88)高醫法字第0三九號函頒布
89.02.18(89)高醫研法字第001號函頒布
91.08.05(91)高醫研法字第00六號函公告
92.11.07高醫董植字第0九二00000九二號公布實施
94.03.1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修正通過
94.04.01九十三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4.15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7號函公布
100.11.30一百學年度第二次學術研究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12.15一百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2.14高醫研發字第1011100266號函公布實施
102.05.22一0一學年度第四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102.06.06一0一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7.24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2146號函公布
103.03.24一0二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103.04.10一0二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5.15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1554號函公布實施
一、  本校為鼓勵教師進行學術研究、提高研究水準,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無資格申請政府機構計畫補助案之專任講師。
    (二)講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已向科技部、衛生福利部或其他政府機構申請但未獲得補助者。
三、  申請程序:
    計畫主持人於每學年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研究計畫申請書一式三份,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
    (以下簡稱學研組)提出申請,申請之計畫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
    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每人每學年以申請一題為限。申
    請期限依學研組公告辦理。
四、  審查程序:審查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
    (一)初審得由研發處學研組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審查研究計畫。
    (二)複審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研會)審查後,送請校長核定。
    (三)學研會設主任委員、總幹事各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由校長核聘之,任期一年。
    (四)審查重點包括;
      1. 研究構想是否適當。
      2. 學術或應用價值如何。
      3. 實施方法及步驟是否周詳可行。
      4. 對預期成果或目標完成之合理程度。
      5. 經費需求之合理性。
五、  補助金額: 
    (一)以使用於計畫書所列經費需求內容且經學研會核可之項目為限。
    (二)每題研究計畫經學研會依審查意見核定金額,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元為限。
六、  經費使用:
    依本校請購、核銷等相關會計規定辦理。
七、  計劃變更:
    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變更等,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學研組核准後始得變更。
八、  結案手續: 
    (一)計劃執行期滿二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報告一式三份,至研發處學研組,
      如有特殊情形,可申請延至期滿後三個月內補送。
    (二)計畫主持人應於本校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其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取消剩餘經費及新計畫之申請。
    (三)成果報告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於期中或期滿列席報告,並做為後續申請計畫之審查參考。
九、  獲得本校二次補助者,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期刊論文,若未檢附期刊論文者,申請案件不予補助。
    期刊論文需以本校之名義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與補助計畫內容有關之SCI、SSCI、EI、
    A&HCI、TSSCI、THCI Core 之論文。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及其附屬機構(具有專任教師資格之主治醫師)共同編列預算支應,
    總金額應占前一年度本校獲政府機關審查通過之專題計畫總金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十一、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