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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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4號函公布
98.05.13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5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立專任教師實際教學時數之核計原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為原則。
第三條  計算方式
           一、正課:
             (一)依實際學分數*16週核算(不含期中、期末考週);主負責教師及其協同教師授課時數總和不得超
                 過學分數*16。同一堂課若安排二人(含)以上教師負責授課,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之教
                 師均分。
             (二)經學院(中心)認定之整合型課程主負責教師,除實際授課時數外,每學期另核給最高8小時,同
                 一課程若安排二位以上教師負責時,其時數由列名之教師均分。
           二、實驗課程(含課堂實習):
               全學期以每班授課1學分換算為每週授課2小時。依實際學分數*2*16週(不含期中、期末考週);主
               負責教師及其協同教師授課時數總和不得超過學分數*2*16。同一堂課若安排二人(含)以上教師
               負責授課,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之教師均分。
           三、「問題導向學習」(PBL)課程: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之時數計算之。每人每學期授課時數合
               計至多不得超過16小時。
           四、專題討論:
              (一) 大學部: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之時數計算之。一學期之專題討論合計至多不得超過16小
                    時。同一堂課若安排二人(含)以上教師負責授課,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之教師均分。
              (二) 研究所:全學期以每班授課1學分換算為每週授課2小時。依實際學分數*2*16週(不含期中、
                    期末考週);主負責教師及其協同教師授課時數總和不得超過學分數*2*16。
              (三) 專題討論課程:同一堂課安排二人(含)以上教師負責授課,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之教
                    師均分。
           五、臨床教學:由各學院自訂核算辦法,經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六、前項各款或課程如為本校三級三審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開設之全英語授課課程(英語課程除外),
               本國籍教師授課時數得以1.5倍計算。
第四條   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原則:
           一、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資訊長、主任秘書、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人事室
               主任、會計室主任、資源整合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小港醫院或
               附屬醫療機構院長,每週減授4小時。
           二、學院副院長、校級研究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長、處/館/室/中心組長、學院組長、總幹事、附設
               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小港醫院或附屬醫療機構副院長、附院或小港醫院或附屬醫療機構臨床部科
               主任、醫務秘書、高級專員,每週減授3小時。
           三、研究所班主任、行政教師、處室秘書、部(科)室主任、學系副主任、督導,每週減授2小時。
           四、兼任兩項以上職務者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4小時。
           指導學生研究減授時數原則:
           一、每指導1名博士班學生,每週減授1小時。
           二、每指導1名碩士班學生,每週減授0.5小時。
           三、每指導1名大學部學生專題研究或學士論文,每週減授0.25小時。
           以上指導學生研究時數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3小時。
第五條   碩士在職專班及推廣教育課程之授課不納入本要點之計算。
第六條   二年制在職專班授課時數之核計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合班上課只能計算一次的時數,不得分開兩次計算。
第八條   收播遠距教學課程之本校主負責教師,其時數以每3小時折抵為1小時。
第九條   服務學習課程帶組教師,經學院(中心)審核通過,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時數核給,每人每學期至
         多不得超過16小時。
第十條   開設數位學習教學課程者,其授課時數得以實際學分數*1.2*16週(不含期中、期末考週)核算。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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