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40行: 第40行:
::::::::111.07.20 11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07.20 11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09.08  11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9.08  11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1111103722(1).docx|111.09.27  高醫教字第1111103722號函公布]]
+
::::::::[[媒體:1111103722.docx|111.09.27  高醫教字第1111103722號函公布]]
</font>
</font>
<pre>
<pre>

在2022年9月28日 (三) 10:08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4.26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4號函公布
98.05.13 97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9.28 9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30 98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12.07 高醫教字第0981105655號函公布
100.07.25 99學年度第9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9.08 100學年度第1次暨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0.27 高醫教字第1001103273號函公布,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實施
102.11.01 10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1.08 102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1.21 高醫教字第1021103615號函公布
104.02.16 103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自104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實施
104.03.12 10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4.23 高醫教字第1041101160號函公布
105.02.19 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3.10 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08 105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10.13 105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02.13 105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3.09 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05.25 105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6.08 105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5.23 106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6.08 106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12.12 10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1.10 107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7.17 107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9.12 108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10.04 高醫教字第1081103417號函公布
108.12.09 10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2.13 高醫教字第1091100262號函公布
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6.11 108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7.02 高醫教字第1091101986號函公布
109.07.30 108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8.13 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9.04 高醫教字第1091102842號函公布
111.07.20 11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09.08 11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9.27 高醫教字第1111103722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實際教學時數之核計原則,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為原則。
        本校醫學院教師擔任附屬機構各醫療單位主治醫師身分者,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4小時為原則。
第3條	計算原則
        一、各正課、實驗及實習課程,係以該科目之學分數計算為基準。體育、英語聽講實習、服務學習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計算。
        二、各課程以18週為原則,正課、實驗及實習課程以教務處公告之學分數為基準,自行加課部分不予計算授課時數。
        三、教師之授課時數以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大學部(不含學士後醫學檢驗數據整合判讀學士學位學程及推廣
            教育課程)授課時數合併計算。
        四、合班上課只能計算1次的時數,不得分開2次計算。
        五、教師在外校教學時數核計以簽訂之合約書規定為原則,並依本校授課時數計算方式列計。
第4條   計算方式
        一、正課:
        (一)依實際授課時數核算;同一堂課若安排2位以上教師負責授課,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之教師均分。選課學生人數超過
            70名時,得增加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增加授課時數計算方式為:
            1. 71-100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2倍
            2. 101-140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4倍
            3. 141-199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6倍
            4. 200名以上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1.8倍
        (二)經學院(中心)認定之整合型課程主負責教師,除實際授課時數外,每學期另核給最高8小時,同一課程若安排二位以上
            教師負責時,其時數由列名之教師均分。
        二、實驗課程(含課堂實習):
        (一)依整學期實際授課時數折半核計為原則。
        (二)每班35名學生得安排1位教師授課,每逾35名以上學生得增加1位教師,其教師安排人數計算方式如下:
            1. 1-35名得安排1名教師授課。
            2. 36-70名得安排2名教師授課。
            3. 71-105名得安排3名教師授課。
            4. 106-140名得安排4名教師授課。
            5. 141-175名得安排5名教師授課。
        (三)若系所、中心師資、資源有限,經系所、中心會議討論後,僅安排1名教師授課,且選課學生人數超過35名時,得增加
            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增加授課時數計算方式為:
            1. 36-49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折半×1.2倍。
            2. 50-63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折半×1.4倍。
            3. 64-77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折半×1.6倍。
            4. 78-91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折半×1.8倍。
            5. 92-105名得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折半×2倍。
        (四)惟教師人數安排超過前款之課程,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之教師均分。
        三、臨床技能課程、「問題導向學習」(PBL)課程及「團隊導向學習」(TBL)課程:課程分組討論至少8名學生為原則,其授課
            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之時數計算之,每人每學期授課時數合計各不得超過24小時。
        四、專題討論: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之時數計算之。每門課程,主負責教師每學期授課時數至多不得超過18小時,其他
            參與教師每學期授課時數至多不得超過9小時。
        五、臨床教學(含校外實習課程):由各學院自訂核計細則,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六、自111學年度起,如為本校三級三審課程委員會通過所開設之全學期或部分週次全英語授課課程(英語課程除外),本國籍教師授課時數皆得以2倍計算;
            但有關部分週次課程試行2年,屆期重新檢討。各課程如因學生停修課程後,選課人數為0人,其時數則計授課時數為實際授課時數×0.5倍。
        七、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之教師,其開課當學期授課時數得以1.5倍計算。收播遠距教學課程之本校主負責教師,其時數以每3小時
            折抵為1小時。
        八、服務學習課程帶組教師,經學院(中心)審核通過,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時數核給,每人每學期至多不得超過36小時。
        九、開設開放式課程,且收錄於開放式課程網站或通過教育部認證數位學習課程,其開課當學期授課時數得以1.5倍計算。開設
            開放式課程,且收錄於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s)網站,其開課當學期授課時數
            得以2倍計算。
        十、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或碩士在職專班於夜間或假日授課者,其開課當學期授課時數得以1.2倍計算。
        十一、跨系所、學院共授課程依所有授課教師實際出席上課時數計入教師每週授課時數。
        共授教師如為2人,每門課程授課時數總數至多以該課程學分數2倍為上限。
        共授教師達3人以上,每門課程授課時數總數至多以該課程學分數3倍為上限。
        共授課程教師每周授課時數,不得再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至第二款規定加乘計算。
        十二、開設大學與高中共構跨校學習課程,經教務處審核通過,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時數核給。
第5條	校長免授課。
        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原則:
        一、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資長、國際長、產學長、主任秘書、學院院長、人力資源室主任、會計室
            主任、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主任、稽核室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院長,每週減授4小時。
        二、副研發長、副教務長、副圖資長、學院副院長、校級研究中心主任、系(中心、學位學程)主任、所長、處/館/室/中心
            組長、學院組長、處室秘書、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副院長、臨床部科主任、醫務秘書、高級專員,每週減授3小時。
        三、研究所班主任、行政教師、學系副主任、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部(科)室主任、副主任、督導,每週減授2小時。
        四、兼任兩項以上職務者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4小時。
        指導學生研究減授時數原則:
        一、每指導1名博士班學生,每週減授0.5小時。
        二、每指導1名碩士班學生,每週減授0.5小時。
        三、每指導1名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每週減授0.5小時。
        四、每指導1名大學部學生科技部專題研究或候鳥計畫,每週減授0.5小時。
        五、每指導1名大學部學生校內暑期研究計畫或學士論文,每週減授0.25小時。
        前項第一、二、三款指導學生研究時數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3小時。第四、五款指導大學部學生亦得合併計算,但每週
        至多減授1小時。
        參與教育部之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nivers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執行之教師,每週至多減授1小時。
第6條	為增進本校新進助理教授之教學、研究質量,新進助理教授於到任後三年內,得申請每學期減授時數。
        前項所稱新進助理教授,係指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三年內(博士後研究之年資除外),或經本校初聘為專任或臨床助理教授者。
        教師申請減授時數,以學期為基準。申請教師須於本校資訊系統填具減授鐘點申請表,經所屬系(所)主管與學院院長同意後,
        並提請教務處審核,呈報校長核定。經申請核定減授授課時數之教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減授期間未在校外兼課(職)。
        二、減授期間每學年教師成長系列活動的參與必須達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規定之基本分數及分類成長分數。
        三、減授期間每學年通過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或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申請案,並提供計畫補助之佐證資料,送交研發處、
            教務處備查。
        四、減授期間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發表論文乙篇於SCI、SSCI、KJMS、EI、TSSCI及其他具相當學術水準之期刊。
        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者,得減授2小時;符合第三款或第四款者,至多減授1小時,合計不得超過3小時。
        教師於減授期間,如通過升等案,自升等生效日起,不再適用本條規定。
第7條	本辦法第四、五條所列減授時數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4小時。
第8條	專任教師其每週實際授課時數超過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基本授課時數者,得依據本校「教師鐘點費支領要點」規定支給超鐘點費。
        各系所應妥善運用所屬師資,以避免造成部分教師須超鐘點。
第9條	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授課時數經減授時數後,每週實際授課時數不得少於3小時。
        本校附屬機構各醫療單位具主治醫師身分之教師授課時數經減授時數後,每週實際授課時數不得少於1小時。
        每學年授課時數經減授時數後未達每週3小時者,資料檢送各級教評會作為參考。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