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倫理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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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教師倫理守則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5.12.18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五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12.21秘字第0950007929號函公布                      
                                     

                                    前言
  為協助本校教師達成培育人才、研究學術、提昇文化、及服務社會之目標,特制定本守則。本倫理守則謹條列教師於治學處事時應有之基本態度與做法,希望本校教師能藉此相互勉勵,以期達到教育之目的與社會之期許。 
  凡本校專任教師 (以下簡稱教師)均適用本守則,有關一般法令無法涵蓋且涉及大學教師專業自律之倫理道德規範,悉依本守則之規定處理。
                              第一章 基本信念
  大學以探索真理、傳播知識、培育人才、服務社會為目的。身為大學教師,在教學、研究及為人處世方面,應秉持下列信念︰
一、知識真理:以追求知識及真理為職志。
二、自由自律:秉持良知以治學授業,致力維護學術自由。
三、公正客觀:秉持公正客觀態度,促進學術與教育充分發展。
四、誠信正直:誠信正直以治學處世,樹立開誠磊落之風氣。
五、和諧純淨:維護校園和諧純淨,創造美好之大學環境。
六、互敬合作:自尊互敬、包容合作,促進大學之協調、融合及發展。
七、敬業精進:精益求精,以追求卓越為榮。
八、篤實服務:熱誠篤實,以知識服務人群,以道德美化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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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教學倫理
  教學係大學教師的首要工作之一,教師應秉持學術自由的基本精神,發揮「傳道、授業、解惑」之功能,達成傳授知識及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的目標。在此範疇中,教師應不斷自我充實,熱心傳授學生專業知識、啟發學生學習與思考。
一、教師應秉持至誠從事教學工作(熱誠原則)
  1.應盡力執行學校所賦予的教學責任。
  2.應充份準備授課內容。
  3.應遵守授課時間,並儘量避免調課。
  4.應關心學生的學習興趣與成果。
  5.鼓勵學生雙向溝通,並提供學生適當的課外諮商時間。
二、 教師應不斷地要求自我與充實自我(充實原則)
  1.應參與研究活動,拓展學術新知。
  2.應不斷吸收相關領域之知識。
  3.適度參與相關領域之專業活動。
  4.應重視教學評鑑之結果,並適時改進教材及教學方法。
三、 教師應秉持專業精神從事教學(專業原則)
  1.授課之內容應與課程相符。
  2.授課前應明示課程綱要、教學進度及成績評定原則。
  3.應指定適度的閱讀材料、習題或報告以協助學生學習。
  4.應於所編著教材註明引用資料之來源。
  5.對學生之要求與考核應與課程相關。
  6.應以公正態度評估學生學習成果。
  7.對於課程之爭議性論點應予適度解說。
  8.應尊重學生學術自由之立場,並避免刻意影響學生的自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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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學術倫理
  研究與教學同為大學教師的首要任務,大學應保障教師充分的學術自由,以追求卓越之學術成就。教師應本著高度的職業道德與正直的人格,從事及指導研究工作,以探求新知、發表成果及提昇學術水準為己任。
一、教師應秉持追求卓越的精神從事研究工作(敬業原則)
  1.應持續吸收新知,致力研究工作以提升學術水準。
  2.應致力發表研究成果。
  3.研究工作應本於誠信與良知,不受制於任何外在壓力或誘惑。
  4.應從事與專業領域相關之研究為主。
二、教師應秉持嚴謹的態度處理研究資料與結果(嚴謹原則)
  1.不得捏造、竄改研究資料,或不當引用他人資料。
  2.應妥善紀錄並保存相關資料,並適時提供相關人士檢驗或查考。
  3.身為主要研究者必須負責資料的管理,並且規畫成果發表之有關事宜。
  4.必須週密思考並分析所有研究結果,包括與事前預期不符的發現。
三、教師應秉持誠信的態度發表著作(誠信原則)
  1.不得抄襲、剽竊。
  2.實際參與研究者方得列名為作者。
  3.研究成果發表時應適當註明經費來源,及協助研究之人員與單位。
  4.身為作者必須為所發表之成果負責,必須適當回應對所發表成果的正式查詢。
  5.研究成果首次公開以在學術性刊物、研討會或專利公報為宜。
  6.不應刻意分割研究成果以造成多次發表而破壞完整性。
  7.研究成果不得刻意在學術性期刊重複發表。
  8.研究著作引用他人的著作或資料,必須確實註明來源。
  9.避免因主觀立場影響研究結論。
四、教師應秉持公正態度參與或接受學術審查(公正原則)
  1.身為審查人不得因主觀立場或學術主張之差異而影響評審結果。
  2.審查人不得藉審查身份來影響當事人之學術主張或自主意識。
  3.學術成果接受審查時,當事人應尊重審查單位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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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人際倫理
  大學之功能不僅是知識的追求與傳授,亦須重視人格與生活態度的養成。所以教師除了教學與研究外,應當透過校園生活的互動,建立互敬與互助的人際關係,並致力維持一個和諧純淨的校園。因此無論課堂活動、校園生活,教師都應期許自己扮演主導的角色,來達成大學之目的。
一、教師應致力維持教職員生之和諧關係(和諧原則)
  1.應適度斟酌本身之處世接物,期許成為校園之示範。
  2.與同仁相處謹守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則。
  3.應尊重學生之獨立人格、職工之專業職權與功能。
  4.應適度維護學生之隱私。
  5.關心並盡己所能協助解決學生及同仁困難。
  6.適度參與校園活動,並與學生及職工維持適當互動與交流。
  7.避免對同仁做出不當之人身評價或破壞同仁之人際關係。
  8.避免對同仁或學生有騷擾、不當之差別待遇等情事。
  9.得合理爭取教學研究所須之工作條件及依法維護本身應有權益。
 10.必要時得以適當方式維護師道尊嚴。
二、教師應致力與同仁整合而成就教育與學術榮譽(合作原則)
  1.應適度參與行政工作。
  2.應尊重同仁之學術與思想自由。
  3.對同仁教育與學術成果之各種評估應力求客觀。
  4.與同仁之間盡量維持交流以達成互惠或團隊合作。
三、教師應致力維護校園之純淨(純淨原則)
  1.應盡己之力或協助校方排除不當之政治、經濟等因素干預校園。
  2.避免以偏頗方式影響學生之宗教、政治觀點及自主意識。
  3.避免利用學生、行政人員以及公有資源圖利私人。
  4.避免接受任何異常之饋贈。
四、教師應重視校園生活的教育效果並以身作則(身教原則)
  1.應斟酌與學生相處之方式,以期達成身教之效果。
  2.應尊重學生為獨立人格之個體,使習於自尊與互敬之相處之道。
  3.應尊重學生之合理權益,使習於權利義務之相對觀念。
  4.多以溝通方式啟發學生知所自律、獨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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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社會倫理
  教師除教育與學術之基本職責外,還應致力促進大學以知識服務人群,並導引社會風氣之功能。教師雖應享有相當之個人自由,然而由於教師個人與大學之社會形象有明顯重疊,故在與社會互動時更應恪守適當原則,以維護本校之形象,並進而樹立高醫人之風格。
一、教師參與社會各界活動應以服務為基本目的(服務原則)
  1.在教學與研究之餘,應積極關懷並參與社會公益事務。
  2.參與外界活動應以本身專業領域相關者為主,並致力藉知識服務社會、促進知識之傳佈。
  3.參與外界活動時,應致力促進本校與社會之溝通與交流。
  4.與外界互動時,宜以社會正義、社會公益及本校需要為優先考慮。
  5.教師研究所獲創新知技,宜盡量移轉相關業界,俾益產業之快速發展。
二、教師與社會各界之互動應維持適當分際(自律原則)
  1.與外界互動時,應斟酌言論行為以為社會示範。
  2.教師有對外界發表個人言論之自由,但應避免濫用本校聲譽或形成本校代言人之誤解。
  3.教師有參與外界活動之自由,但應避免因此怠忽對本校應盡之責任。
  4.與外界互動時,應避免對本校形象或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5.與外界互動時,應避免利用本校之形象或資源以圖利私人。
  6.參與推廣教育或建教合作時,應避免經營不當之私人利益。
  7.在校外之各種兼職應報校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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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則
  本守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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