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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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01.29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197號函公布
104.12.0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4.12.29 高醫教字第1041104337號函公佈
109.01.09 108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9.02.17 高醫教字第1091100371號函公布
112.06.21 111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12.08.17 高醫教字第1121102655號函公布
第1條	為落實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教師教學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教學評量要點認定需輔導之教師。
第3條	由本中心籌組教學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置委員11至15人,其委員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然委員:本中心主任(兼召集人)及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組組長。
        二、由召集人推薦各學院教學優良教師擔任委員。
        本小組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4條	本小組會議權責如下:
        一、針對依教學評量要點認定需輔導之教師,擬定教學輔導策略。必要時,由系所主管推薦或指派「教學輔導員」進行個別輔導並追蹤改善情況。
        二、針對依教學評量要點認定需輔導之教師,得依據教師個人需求申請輔以質性訪談,蒐集學生意見,以協助教師作為自我檢討及改善之依據。
        三、配合教師之輔導需求,協助規劃教學輔導課程。
        四、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教學輔導活動。
第5條	教學輔導及改善機制如下:
        一、質性訪談:由本中心遴派經專業培訓之教學助理,自修畢受輔導教師之課程中,抽樣訪談至少5名學生。訪談內容應詳實做成「訪談紀錄表」,
            並請受輔導教師回覆「回饋意見表」後,提報本小組會議核備。
        二、受輔導教師必須參與教學主題課程8小時,其出席情形及後續教學評量分數將提報於本小組會議追蹤改善情況。
第6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