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輔導小組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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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12.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媒體:96.02.21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632號函公布.doc|96.02.21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632號函公布]]
:::::::::::[[媒體:96.02.21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632號函公布.doc|96.02.21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63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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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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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074.doc|100.01.25 高醫心教字第100110007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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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第一條  為落實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之教學輔導工作,特設置教學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一條  為落實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之教學輔導工作,特設置教學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  本小組權責如下:
第二條  本小組權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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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針對教學網路評量學年有效平均分數低於三分之校內教師,依據學生教學評量意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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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針對教學評量總分3.5級分以下之教師,擬定教學輔導策略。必要時,由系所主管推薦或指派
-
            程教材、學生學習評量及課堂觀察等方式,確認教師教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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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輔導員」進行個別輔導並追蹤改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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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召開會議討論教師教學問題,擬訂具體輔導建議,並推薦「教學輔導者」主負責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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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輔以質性訪談,蒐集學生意見,以協助教師作為自我檢討及改善之依據。
-
            並填寫輔導建議表。
+
         三、配合教師之輔導需求,協助規劃教學輔導課程。
         三、配合教師之輔導需求,協助規劃教學輔導課程。
         四、協助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進行各項教師教學輔導活動。
         四、協助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進行各項教師教學輔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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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由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
+
第三條  本小組設置委員13至17人,由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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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之教學成長組組長、教務處綜合業務組組長及各學院教學組組長。
+
         一、當然委員: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及教師發展組組長、教務處業務相關組長及各學院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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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依教師比例需求推派教學優良教師參與。
+
            學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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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小組應於進行教師之教學輔導前,召開會議規劃教學輔導活動,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
+
         二、由召集人推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擔任委員。
-
        於輔導結束後進行檢討。
+
第四條  本小組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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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小組於進行教學輔導活動期間,應填寫輔導紀錄表。
+
第五條  本設置要點經教師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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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小組成員之回饋獎勵:輔導開始後兩年內,接受輔導教師之教學評量分數進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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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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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者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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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勵金由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科室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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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設置要點經教師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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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月26日 (三) 10:30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1.17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89號函公布
96.12.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2.21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632號函公布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0.01.25 高醫心教字第100110007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落實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之教學輔導工作,特設置教學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  本小組權責如下:
        一、針對教學評量總分3.5級分以下之教師,擬定教學輔導策略。必要時,由系所主管推薦或指派
          「教學輔導員」進行個別輔導並追蹤改善情況。
        二、輔以質性訪談,蒐集學生意見,以協助教師作為自我檢討及改善之依據。
        三、配合教師之輔導需求,協助規劃教學輔導課程。
        四、協助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進行各項教師教學輔導活動。
第三條  本小組設置委員13至17人,由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
        一、當然委員: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及教師發展組組長、教務處業務相關組長及各學院教
            學組組長。
        二、由召集人推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擔任委員。
第四條  本小組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設置要點經教師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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