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評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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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doc|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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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doc|92.06.18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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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doc|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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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doc|93.01.13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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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doc|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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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doc|95.06.29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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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doc|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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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doc|96.04.20 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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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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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29 9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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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doc|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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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doc|97.11.26 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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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3 101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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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30 101學年度第3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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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767.doc|102.06.21 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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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23 102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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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085.doc|102.10.09  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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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7 102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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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0801.doc|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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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05 103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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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0927.docx|104.03.24 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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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2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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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800.doc|104.11.18 高醫教字第104110380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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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學評量要點修正條文(公告用)_1060413.doc|106.03.29 105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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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學評量要點_1071031公告版.docx|107.10.12 10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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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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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教學品質,並落實教學問卷調查,特訂定本要點。
+
一、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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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教學評量問卷調查採網路統一方式實施,所有開設之課程均須接受學期中及學期末兩次評量,但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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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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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臨床見()習之課程僅接受期末評量。
+
  改善機制,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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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測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
三、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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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教學評量問卷分為教師教學評量與課程評量,施測內容、項目及計分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訂定。
+
  (一)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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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評量之課程需有修課學生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填卷且有效填卷數不得低於10份,才列為有效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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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
-
第四條  教學評量成績以各課程授課時數乘評量分數後之累計,除以總授課時數之所得分數為準。
+
    教務處匯整。
-
第五條  各專任教師應於適當場合中多加鼓勵及教育學生上網配合填卷,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必要時,各學院
+
四、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
          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相關鼓勵措施。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第六條  教學評量結果需提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並供所屬教學單位主管及開設課程系所單位主管,作為教師教
+
    1. 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
          學改進及課程規劃與調整之參考,並作為校內各相關辦法參考之依據。
+
    2. 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
-
第七條  教學評量計分與改善機制:
+
      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3. 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
              採5級分制,總分大於4級分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上之教師,由本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
+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
              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評量總分3.5級分以下之教師轉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
+
五、有效評量標準:
-
              源中心輔以質化評量進行教學輔導。連續兩學年都小於3級分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
     (二)課程評量
+
六、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
              採5級分制,總分介於3.5至3.0級分之課程,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小於3.0級分
+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
              之課程須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之課程委員會進行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
+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
-
              委員會。
+
      預警、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
第八條  本要點經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
    3.當學期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
  (二)「課程評量」分數
 +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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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1.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由本委員會
 +
      陳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
    2.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
 +
      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進行預警。
 +
    3.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
 +
      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
    4.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
    5.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因屬性特殊,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得另訂
 +
      施行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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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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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之課程,函送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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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
    3.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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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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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
 +
九、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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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0月31日 (三) 21:17所做的修訂版本

92.06.18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93.01.13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95.06.29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96.04.20 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97.10.29 9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97.11.26 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102.03.13 101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05.30 101學年度第3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06.21 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102.09.23 102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10.09 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103.02.07 102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104.03.05 103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4.03.24 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104.10.2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4.11.18 高醫教字第1041103800號函公布
106.03.29 105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7.10.12 10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一、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
  改善機制,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三、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一)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二)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
    教務處匯整。
四、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一)「教師教學評量」
    1. 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2. 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
      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3. 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五、有效評量標準: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六、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
      預警、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3.當學期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二)「課程評量」分數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七、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一)「教師教學評量」: 
    1.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由本委員會
      陳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2.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
      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進行預警。
    3.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
      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4.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5.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因屬性特殊,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得另訂
      施行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課程評量」:
    1.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之課程,函送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
    2.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3.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
      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八、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
九、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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