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評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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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doc|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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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doc|92.06.18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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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doc|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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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doc|93.01.13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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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doc|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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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doc|95.06.29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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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doc|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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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doc|96.04.20 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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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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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29 9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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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doc|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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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doc|97.11.26 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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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3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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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3 101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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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30一○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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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30 101學年度第3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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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767.doc|102.06.21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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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767.doc|102.06.21 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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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23一○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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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23 102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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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085.doc|102.10.09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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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3085.doc|102.10.09  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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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7一○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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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7 102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媒體:1031100801.doc|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媒體:1031100801.doc|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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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05一○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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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05 103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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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0927.docx|104.03.24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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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0927.docx|104.03.24 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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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2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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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800.doc|104.11.18 高醫教字第104110380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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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學評量要點修正條文(公告用)_1060413.doc|106.03.29 105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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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學評量要點_1071031公告版.docx|107.10.12 10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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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pre>                       
-
一、 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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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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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課程評量」  及「學生自我評估」,各施測內容、項目及計分方式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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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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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需有修課學生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填卷且填卷數不得低於10份,才列為有效評量。
+
  改善機制,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
三、 本校教學評量,採全學期開放學生透過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於期中、期末進行兩階段評量,但屬臨床見()習或情況特殊者,得採一
+
三、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
   階段評量。「學生自我評估」則於期末進行一次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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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
   必要時,得輔以紙本評量實施。
+
  ()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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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
    教務處匯整。
-
四、 「教師教學評量」成績以有效加權平均得分為主,係以有效評量各課程授課時數乘以分數後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總授課時數之所得分數為準。
+
四、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
   「課程評量」成績以有效平均得分為主,係以該課程評量分數之有效平均得分為準。
+
  (一)「教師教學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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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專任教師應於適當場合中,多加鼓勵及教育學生上網配合填卷,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必要時,各學院得自行訂定相關鼓勵措施,並視需要另行設計符合各學院及
+
    1. 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
   通識教育中心之教學意見調查問卷。
+
    2. 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
-
六、 教學評量結果需提報本委員會,並視需求提供所屬教學單位主管及開設課程系所單位主管,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課程規劃與調整,及校內各相關辦法參考之依據。
+
      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
   教學評量質性訪談意見,僅提供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教發中心)及校課程委員會,作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輔導之用途。
+
    3. 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
七、 教學評量計分與改善機制:
+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五、有效評量標準:
-
    1.100學年度以前採5級分制,總分大於4.00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上之教師,由本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評量總分3.50級分以下之教師轉由學
+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修課學生人數填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
     院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連續兩學年都小於3.00分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
六、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
    2.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總分大於5.00分(含)以上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上之專任教師,由本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若總分介於4.20分
+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
     (含)-4.50分之專任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與教發中心進行預警。評量分數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名單,轉由學院與教發中心輔以質性訪
+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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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進行教學輔導。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
      預警、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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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醫學院block課程因屬性特殊,其「教師教學評量」問卷及block授課教師之輔導、預警門檻及機制之施行細則由醫學院另訂之,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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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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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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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當學期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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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學年度以前採5級分制,總分介於3.50至3.00級分之課程,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小於3.00級分之課程須由各學院之課程委員會進行輔導改
+
  (二)「課程評量」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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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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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1學年度起採6分制,總分大於5.00分(含)以上,函送紙本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若總分介於4.20分(含)-4.50分,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
+
七、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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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預警。評量分數若低於4.20分以下,轉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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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教學評量」:
-
八、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1.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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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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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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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進行預警。
 +
    3.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
 +
      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
    4.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
    5.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因屬性特殊,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得另訂
 +
      施行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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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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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之課程,函送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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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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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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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
八、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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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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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0月31日 (三) 21:17所做的修訂版本

92.06.18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93.01.13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95.06.29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96.04.20 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97.10.29 9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97.11.26 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102.03.13 101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05.30 101學年度第3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06.21 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102.09.23 102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10.09 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103.02.07 102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104.03.05 103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4.03.24 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104.10.2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4.11.18 高醫教字第1041103800號函公布
106.03.29 105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7.10.12 10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一、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
  改善機制,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三、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一)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二)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
    教務處匯整。
四、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一)「教師教學評量」
    1. 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2. 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
      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3. 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五、有效評量標準: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六、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
      預警、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3.當學期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二)「課程評量」分數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七、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一)「教師教學評量」: 
    1.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由本委員會
      陳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2.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
      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進行預警。
    3.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
      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4.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5.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因屬性特殊,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得另訂
      施行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課程評量」:
    1.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之課程,函送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
    2.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3.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
      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八、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
九、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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