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評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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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doc|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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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doc|92.06.18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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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doc|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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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doc|93.01.13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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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doc|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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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doc|95.06.29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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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doc|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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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doc|96.04.20 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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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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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29 9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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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doc|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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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doc|97.11.26 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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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3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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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3 101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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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30一○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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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30 101學年度第3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媒體:1021101767.doc|102.06.21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媒體:1021101767.doc|102.06.21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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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23一○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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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23 102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媒體:1021103085.doc|102.10.09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媒體:1021103085.doc|102.10.09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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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7一○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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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7 102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媒體:1031100801.doc|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媒體:1031100801.doc|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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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05一○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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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05 103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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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0927.docx|104.03.24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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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0927.docx|104.03.24 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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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27一○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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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2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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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800.doc|104.11.18高醫教字第104110380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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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800.doc|104.11.18 高醫教字第104110380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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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學評量要點修正條文(公告用)_1060413.doc|106.03.29一○五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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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學評量要點修正條文(公告用)_1060413.doc|106.03.29 105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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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學評量要點修正條文(公告用)_1060413.doc|107.10.12 10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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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pre>                       
-
 
+
一、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一、 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
-
二、 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
+
  改善機制,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
      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
三、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
      員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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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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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
  (二)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
-
      (一)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
+
    教務處匯整。
-
          公告。
+
四、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
      (二)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教務處匯整。
+
    1. 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
四、 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
    2. 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
      1.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
    3. 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
      2.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
+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
        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
+
五、有效評量標準:
-
        程,不在此限。
+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
      3.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
六、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
五、 有效評量標準:
+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
-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
+
      預警、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
      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
六、 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
    3.當學期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
  (二)「課程評量」分數
-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
七、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
      3.當學期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二)「課程評量」分數
+
    1.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由本委員會
-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
+
      陳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
          據。
+
    2.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
-
七、 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
      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進行預警。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3.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
-
      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
      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
      2.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由本委員會陳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
    4.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
      3.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進行預警。
+
    5.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因屬性特殊,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得另訂
-
      4.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
      施行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
      5.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
  (二)「課程評量」:
-
      6.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課程因屬性特殊不受此限,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由醫學院另訂施行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
    1.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之課程,函送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
-
      (二)「課程評量」:
+
    2.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
      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
    3.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
-
      2.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之課程,函送紙本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
+
      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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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
八、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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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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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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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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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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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校另設有「學生自我評估」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修課學生,可作為學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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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身投入課程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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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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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0月31日 (三) 21:14所做的修訂版本

92.06.18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93.01.13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95.06.29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96.04.20 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97.10.29 9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97.11.26 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102.03.13 101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05.30 101學年度第3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06.21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102.09.23 102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10.09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103.02.07 102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104.03.05 103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4.03.24 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104.10.2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4.11.18 高醫教字第1041103800號函公布
106.03.29 105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7.10.12 10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一、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
  改善機制,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三、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一)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二)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
    教務處匯整。
四、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一)「教師教學評量」
    1. 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2. 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
      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3. 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五、有效評量標準: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六、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
      預警、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3.當學期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二)「課程評量」分數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七、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一)「教師教學評量」: 
    1.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由本委員會
      陳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2.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
      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進行預警。
    3.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
      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4.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5.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因屬性特殊,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得另訂
      施行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課程評量」:
    1.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之課程,函送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
    2.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3.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
      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八、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
九、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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