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評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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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0801.doc|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媒體:1031100801.doc|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104.03.05一○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4.03.05一○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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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0927.docx|104.03.24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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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0927.docx|104.03.24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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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27一○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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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800.doc|104.11.18高醫教字第104110380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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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教學評量要點修正條文(公告用)_1060413.doc|106.03.29一○五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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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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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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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課程評量」  及「學生自我評估」,各施測內容、項目及計分方式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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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需有修課學生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含)填卷且填卷數不得低於10份,才列為有效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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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校教學評量,採全學期開放學生透過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於期中、期末進行兩階段評量,但屬臨床見(實)習或情況特殊者,得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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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階段評量。「學生自我評估」則於期末進行一次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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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時,得輔以紙本評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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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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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教師教學評量」成績以有效加權平均得分為主,係以有效評量各課程授課時數乘以分數後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總授課時數之所得分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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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評量」成績以有效平均得分為主,係以該課程評量分數之有效平均得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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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專任教師應於適當場合中,多加鼓勵及教育學生上網配合填卷,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必要時,各學院得自行訂定相關鼓勵措施,並視需要另行設計符合各學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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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識教育中心之教學意見調查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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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教學評量結果需提報本委員會,並視需求提供所屬教學單位主管及開設課程系所單位主管,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課程規劃與調整,及校內各相關辦法參考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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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評量質性訪談意見,僅提供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教發中心)及校課程委員會,作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輔導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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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教學評量計分與改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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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教學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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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學年度以前採5級分制,總分大於4.00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上之教師,由本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評量總分3.50級分以下之教師轉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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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連續兩學年都小於3.00分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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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總分大於5.00分(含)以上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上之專任教師,由本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若總分介於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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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4.50分之專任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與教發中心進行預警。評量分數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名單,轉由學院與教發中心輔以質性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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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進行教學輔導。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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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醫學院block課程因屬性特殊,其「教師教學評量」問卷及block授課教師之輔導、預警門檻及機制之施行細則由醫學院另訂之,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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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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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學年度以前採5級分制,總分介於3.50至3.00級分之課程,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小於3.00級分之課程須由各學院之課程委員會進行輔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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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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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1學年度起採6分制,總分大於5.00分(含)以上,函送紙本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若總分介於4.20分(含)-4.50分,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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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預警。評量分數若低於4.20分以下,轉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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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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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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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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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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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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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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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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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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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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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教務處匯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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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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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教學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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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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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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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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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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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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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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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效評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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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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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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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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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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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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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
      3.當學期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
      (二)「課程評量」分數
 +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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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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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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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教學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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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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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由本委員會陳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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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進行預警。
 +
      4.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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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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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課程因屬性特殊不受此限,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由醫學院另訂施行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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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程評量」:
 +
      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
      2.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之課程,函送紙本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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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
      4.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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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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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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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校另設有「學生自我評估」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修課學生,可作為學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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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身投入課程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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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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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4月19日 (三) 08:39所做的修訂版本

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102.03.13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05.30一○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06.21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102.09.23一○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2.10.09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103.02.07一○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104.03.05一○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4.03.24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104.10.27一○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104.11.18高醫教字第1041103800號函公布
106.03.29一○五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一、 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
      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訂定。
三、 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一)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一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
          公告。
      (二)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
          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教務處匯整。
四、 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一)「教師教學評量」
       1.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2.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
         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
         程,不在此限。
       3.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五、 有效評量標準: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
      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六、 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3.當學期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二)「課程評量」分數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
          據。
七、 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一)「教師教學評量」: 
       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2.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由本委員會陳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3.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進行預警。
       4.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5.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6.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課程因屬性特殊不受此限,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由醫學院另訂施行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課程評量」:
       1.自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
       2.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00分(含)以上之課程,函送紙本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
       3.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4.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八、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
      的。
九、 本校另設有「學生自我評估」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修課學生,可作為學生評估
      自身投入課程之參考。
十、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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