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研究基金管理暨使用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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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有效管理及合理運用募捐基金項下之教學研究基金,提升本校教學研究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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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第7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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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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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於 106.03.08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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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教學研究基金來源:校外之個人、團體或企業捐款至本校指定用途,並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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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本校教學研究用途者。本項教學研究基金不受理本校教職員工及其配偶個人之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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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學研究基金之申請、審核、聘僱及經費動支應依據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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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作業:由本校專任教師檢附教學研究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向研發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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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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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核:由研發處彙整各申請教學研究計畫案並進行審理,經審理通過,送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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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校方核准後依計畫及預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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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助理聘任限制規定:該各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其相關主管等之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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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或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應迴避進用為該計畫之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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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理、臨時工等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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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經費動支: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應依通過之計畫預算確實支用,經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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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核銷悉依本校會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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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教學研究期間與計畫預算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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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期間以兩年為限,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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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計畫預算項目得在15%項下流用,但不得流入人事費,預算於計畫期間得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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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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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教學研究期間屆滿三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繳交教學研究成果至研發處,未繳交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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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回經費外,三年內不得再依據本要點申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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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停止動支本項基金,已動支使用者應予繳回,並依據本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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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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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及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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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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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3月8日 (三) 17:27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01.10 10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0.24第二十八次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102.12.16高醫秘字第102110379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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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於 106.03.08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