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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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6.11 108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8.13 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9.09 高醫教字第1091102946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校教師從事教學相關之問題研究,以規劃改進教學品質之策略,改變教學現場,精進教學
        品保,配合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實踐研究,係指教師為提升教學品質、促進學生學習成效,以教育現場或文獻資料提出問題,透過課程設計、
        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等方式,並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及評量工具檢證成效之歷程。
第3條	補助對象以申請當年度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未獲通過之本校教師為限,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時間:本校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教育部核定結果公布時程通知。 
        二、申請方式:教師應依教育部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並於本中心公告期限,上傳申請書至本校教學補助計畫作業平台。每位教師
            以一案為限。 
        三、計畫執行期程: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四、獲本辦法補助教師,應於執行結案後,申請次年度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
第4條	申請時應備之各項資料,依教育部當年度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徵件說明提出申請。
第5條	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 
        一、研究內容涉及人體研究法第四條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
            資訊之研究者,應於計畫執行前,補齊合格研究倫理審查單位之核准文件送交本中心,始得執行。 
        二、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團體為對象,運用介入、互動方法或使用可識別之特定當事人資料,進行與該個人或團體有關之系統性
            調查或專業學科之知識性探索活動者,計畫申請時,應檢附對於研究參與者招募方式及告知同意內容之相關文件。
        三、屬研究原住民為目的之計畫,應送審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並於計畫執行前,補齊核准文件送交本中心,始得執行。
第6條	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4人,共計5人組成校內計畫審查小組,申請案依審查結果及計畫預算額度,
        擇優公告核定名單。
第7條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且限業務費項下部分經費項目,申請人應依本中心公告各年度計畫申請注意事項與經費編列支用規範
        辦理。
        相同案件之補助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教育部、本校及其他機構(含非教育部政府機關及學校)補助,已獲或已申請上列機關
        (構)學校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應詳列於計畫書。
        經費編列、動支核銷等實質程序事宜,應依補助用途支用,並符合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各項支出憑證應
        依本校支出憑證核銷規定辦理。
第8條	經費執行期程,第一階段為每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執行率至少達百分之四十以上。第二階段為次年一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
        止。
        經費變更、核銷應由計畫主持人提出申請,並依本校之簽核程序辦理。
第9條	計畫主持人如於學期中赴國外短期研究、離職、借調至他校或政府機關、退休等因素,應即停止執行計畫案,以書面通知本中心,
        並完成結案、停止執行餘款。
第10條	計畫主持人應配合本校或教育部規劃,參與諮詢或座談等計畫相關推動事項,並參與成果發表會、研討會,進行經驗分享交流。
        獲補助之計畫應於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結案報告,內容包含計畫執行說明、成果報告、教學成果展現(網
        頁、影片或相片等)及經費執行明細等。計畫結案報告,應上傳本校教學補助計畫作業平台。
第11條	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結案報告者,報經學校核定,取消該計畫主持人下學年度申請本辦法補助資格。
第12條	本辦法補助計畫衍生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研發成果歸屬、管理與運用,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計畫內容及成果應遵守著作權法及
        智慧財產權法之規定,如涉及相關權利糾紛之情事,概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負責。
第13條	本辦法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本中心科室經費編列,每年簽請校長同意後核發。
第14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