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實踐研究計畫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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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6.11 108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7.16 第18屆第56次董事會議通過
109.08.18 高醫教字第1091102550號函公布

第1條  為鼓勵本校教師參與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管考之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以落實教學創新,強化學校培育
       人才任務,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獎勵對象及額度:
       一、獲教育部核定通過之計畫:可認列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之研究計分6分,並頒給獎金,獎勵額度依據當年度預算及通過件數核發。
       二、獲教育部核定之「亮點計畫」或相關績優項目:頒給獎金2萬元。
       三、獲聘為當年度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之學門召集人,頒給獎金3萬元,其獎勵以1次為限。
       上述獲獎教師,將公開表揚並頒獎。
第3條  獎勵經費以當年度本校獲得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總經費5%編列,由該計畫行政管理費支出,簽請校長同意後核發。
第4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5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及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